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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参院通过助台湾重获世卫观察员法案

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帮助台湾重获重获世卫观察员之议案 中评资料相

  中评社华盛顿5月12日电 在美国府院都在加紧支持台湾参加世卫大会之际,美国联邦参议院于11日傍晚6时30分以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方式通过经修正之“要求国务卿拟定策略协助台湾重获世界卫生组织观察员地位法案”(S.249)。另联邦众议院已于2019年1月通过主旨相同之法案(H.R.353),但案文内容与刚获通过之参院版法案不完全一致,因此众议院仍须审议该参院版本法案。

  根据台湾驻美代表处提供的参院版“要求国务卿拟定策略协助台湾重获世界卫生组织观察员地位法案”(S.249)全文翻译如下:

  第一条: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

  第(a)项:缘由-国会作下列事实陈述:

  第(1)款:“世界卫生组织”(WHO)是在联合国体系内协调卫生作为之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卫生大会”(WHA)是WHO之决策机构,每年5月集会决定该组织之政策及优先项目。国家地位(statehood)并非出席WHA之要件,许多非会员及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身分出席2018年5月最近期之WHA大会。

  第(2)款:台湾自1997年起开始寻求以观察员身分参与WHO。在历任美国行政部门、国会及理念相近之WHO会员国之支持下,以及在两岸关系改善期间,台湾于2009年获邀以观察员身分使用“中华台北”名义出席WHA,嗣后每年均接获相同邀请函,直至2016年民进党籍之蔡英文当选,台湾与国际社会之交往开始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大之抵制。台湾于2016年收到WHA之邀请函较往常延迟,函中纳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中原则”限制台湾参与之新内容。2017年及2018年台湾未获邀出席WHA。

  第(3)款:台湾持续作为世界卫生之模范贡献者,一向提供财政与技术协助以因应诸多全球卫生挑战。自1996年起,台湾对超过80个国家提供超过60亿美元之国际医药与人道援助。台湾在2014年捐赠1百万美元并提供10万套个人防护装备,以因应伊波拉危机。透过“全球合作暨训练架构”(GCTF),美台共同执行提供予专家之训练计划,以对抗MERS、登革热及兹卡病毒。该等疾病的传播不会受到国境的限制,莫须有地将台湾排除在全球卫生合作之外,更增加全球流行病造成的危险。

  第(4)款:台湾之国际交往已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大之抵制。台湾虽于2013年以贵宾身分获邀出席“国际民航组织”(ICAO)大会,惟未于2016年获邀出席。台湾盼参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大会之请求向来均遭拒绝。2017年5月在澳洲伯斯举办之“国际间钻石原石进出口认证标准谘商机制”(KP)会议,中国代表团干扰议事程序直至台湾代表团被要求离开会场方休。从2016年迄今,已有圣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马、索罗门群岛、吉里巴斯、多明尼加、布吉纳法索及萨尔瓦多终止与台湾之长期外交关系,并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承认。

  第(5)款:美国会已制定政策支持台湾参与如WHO等处理跨国共同挑战之国际组织。第106届国会通过众院第H.R.1794号法案、第107届国会通过第H.R.428号法案,及第108届国会通过第S.2092号法案,要求国务卿制订策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协助台湾取得WHA观察员地位之作为。第113届国会通过第H.R.1151号法案,要求国务卿报告协助台湾取得ICAO大会观察员地位之策略。第114届国会通过第H.R.1853号法案,要求国务卿简报协助台湾取得INTERPOL大会观察员地位之策略。然而,自2016年迄今,台湾从未以观察员身分获邀出席上述任何活动。

  第(b)项:增订有关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之报告

  第(1)款:总则-在公法第108-235条第1项第(C)款【注,要求国务卿每年向国会提交协助台湾取得WHA观察员地位相关作为之报告】后增列新段落:

  “(3)在台湾未获观察员地位出席之任何一年WHA后,国务卿应说明美国在背书支持台湾取得WHA观察员计划方面所曾力图改进之作为。”

  第(2)款:生效日期-第(1)款所作之修正,须于本法生效后依公法第108-235条第1项第(C)款要求而送予国会之第一份报告即生效并开始适用。

  第二条:针对美国对维护台湾国际承认之策略提交报告

  第(a)项:总则-在本法生效后90天内,及随后3年中每180天,国务卿或其指定人须就美国重申及加强台湾之正式与非官方外交关系所采取之作为,向国会适当之委员会简报。

  第(b)项:(a)项所要求之报告须包括以下部份:

  第(1)款:说明美国自2016年5月20日以来,就鼓励全球各国政府维持与台湾之正式外交关系或强化与台湾之非官方关系,而与该等政府讨论之作为为何,其中包括与台湾具正式外交关系之各国政府。

  第(2)款:列举自2016年5月20日以来值得关切之特定国家,以及说明该等国家所采取或预期将采取改变与台湾正式外交关系或降低官方或非官方关系之作为。

  第(3)款:行政部门与前述第(1)及第(2)款所列国家政府交往以及增进与台湾合作之行动方案。

  第(c)项:适当之国会委员会-本条所称之适当国会委员会为:

  第(1)款:联邦参院外交委员会;

  第(2)款:联邦众院外交委员会。

  第三条:国会对于执行《亚洲再保证倡议法》之意见

  国会认为完全且适时执行《亚洲再保证倡议法》(公法第115-409条)第209条,即重申美国长久以来两党一致之政策,对展现美国对台湾之支持至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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