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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佳语中评:港区国安法显一国两制精神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6月22日电(记者 张心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期间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摘要当日公布。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接受中评社采访时指出,中央以“一国两制”原则精神执行港区国安法,在担负起保护香港及国家责任的同时,体现出对特区政府的信心,对普通法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维护。

  根据《草案》内容,中央将在港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对此刘兆佳认为,公署的设立是进一步突出中央全面管治权,发挥中央对特区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指导权和监督权。此举也将对发生在香港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公署将协助和强化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例如情报搜集工作等。”刘兆佳说,相信公署仅会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多数情况下香港特区可以自行处理大部分案件。
 
  根据《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刘兆佳指出,特区政府设立由行政长官领导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及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则反映中央对香港特区政府的信任,并希望有关国安事务尽量让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处理。

  对于《草案》提到将规定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与国安有关案件,刘兆佳认为,该做法打破了一直以来由较资深法官指派的传统,兼顾了中央让特区自行处理案件及中央的忧虑,亦显示出中央希望尽量尊重普通法传统。“中央需要确保国安法有效执行,如果由特首指定法官处理案件,便可确保相关法官了解国家安全问题。”

  《草案》亦对中央和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和权限做出划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国家安全有宪制责任。对此刘兆佳称,作为国家的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乃最终或第一责任人,所以必须确保国安法全面、准确和有效实施。为此,中央需要指导和监督特区政府,而香港基本法第23条已经要求香港特区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提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将于6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刘兆佳表示尽快处理“港区国安法”是中央的战略方针,《草案》在本月底进行表决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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