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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兵:港区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创造性实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中评社图片)

  中评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海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日前表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以“两步走”程序制订的,且从国家和香港特区两个层面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并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这是“一国两制”创造性实践。

  以“两步走”程序制订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李晓兵介绍说,2020年5月22日,王晨副委员长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其中指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结合多年来国家在特区制度构建和发展方面的实践,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即第一步,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代表的意见建议,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工作程序对委员长会议2019年年底原则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增加加快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内容。”

  2020年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的《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精神和要求,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称:“草案说明”)。“至此,制订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两步走”程序进入国家立法的快车道。”李晓兵表示。

  从国家和香港特区两个层面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

  李晓兵认为,根据“草案说明”,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这意味着即将制定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将对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既是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实践的需要,也是基于香港特区过去23年未能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的现实情况而作出的探索和发展。

  他指出,根据“草案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还将对香港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予以明确,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在香港特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区应当尽早履行宪制责任完成香港特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香港特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

  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驻港国家安全公署

  李晓兵说,根据“草案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将规定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李晓兵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还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该法律还将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进行明确,即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区法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李晓兵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将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重要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既是一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体法,又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和基本法律程序作出规范的程序性法律,同时也是设立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组织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制订和实施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国两制”创造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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