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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反分裂斗争中的法治思维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内政和国际事务的主要依据和方式。

  中评社香港8月2日电/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暨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游志强博士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7月号发表专文《试论法治思维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方法论作用》。作者认为:法律不仅能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也即中国大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转换两岸关系在非和平时期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方法论认知,从界定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法律属性、树立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等角度切入,由此创新、创立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法治话语体系,真正发现并促进实现法治思维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的方法论作用。文章内容如下:

  一、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观念转换

  在传统观念中,反分裂国家斗争主要以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军事等手段为主要方式,相应地,政治阵地、经济阵地、文化阵地、历史阵地、军事阵地等阵地也就成为反分裂国家斗争的主要阵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内政和国际事务的主要依据和方式,通过法治方式处理各项事务而得到的结果更令人信服和遵从。尤其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法律的主要任务不仅在于对政治立场的确认与复复,还在于为反分裂国家斗争提供正当性支撑。由此,我们有必要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的反分裂国家斗争中,转换观念,为多种途径实现国家统一做好法律准备。详言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由浅及深展开相关工作:

  首先,明确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法律属性。一方面,法律的制定活动能够以最明确且最权威的方式彰显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政治决断,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凝结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国家统一与反分裂斗争的理性共识,并为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过程能够为上述政治决断提供有效的制度实践路径,在本文的语境下,即法律的实施能够为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程序上的安排,与此同时,法律规范也能够有效降低非和平方式的敏感性,从而有效震慑分裂国家的活动。①实践中,从中国《反分裂国家法》相关条文与《反分裂国家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联系来看,无论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还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反分裂国家斗争均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由此,我们有理由主张反分裂国家斗争具备法律属性。
  其次,树立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实质性要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法理台独”是触动《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三项实质性要件发生的根本所在。不仅如此,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法理台独”亦是通过多种途径在岛内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得到表现。面对肆意猖獗的“台独”分裂势力,无论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还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我们都应树立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以法律机制反制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在法律等层面制造的分裂活动;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甚至是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以法律机制为国家为实现统一所采取的各项行动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

  最后,创立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法治话语体系。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法治话语体系应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在整体上,通过法治话语表达国家的严正立场,如国家必须实现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民族根本利益不容侵犯的根本立场;如国家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为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所作的各项安排;又如国家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制度设计等。这一层面的话语体系建构已经通过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这一宪法性法律得到实现。二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建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条件下的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关于这一层面话语体系的建构,包含有国际法、大陆域内法、台湾地区政法资源等领域的法律机制建制。三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亦需要建立两岸关系非和平情境下的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这一层面的机制建制主要是从国际法层面展开,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将在本文接下来的笔墨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国际法应对

  “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并无绝对的界线。”②从这一角度来说,国际法对国内事务的处理有着一定的联系,并发生作用。反分裂国家斗争虽然是我国的内政事务,但也可以适当引入国际法上的一些原理。本部分关于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国际法应对,主要是讨论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的国际法应对。

  (一)两岸关系的内战原理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两岸关系的内战状态。关于内战的一般原理,“按照内战的严格意义,当一个国家内两个对立的团体为夺取国家的权力而诉诸武力,或者一个国家内大量居民武装起来反对合法政府时,就发生内战。”③或者,“如果有人想把‘国内政治’作为‘首要问题’来谈论政治的话,那么,这种冲突就不再是指有组织的民族单位(国家或帝国)间的战争,而是指内战。”④两岸关系即是如此,两岸双方作为对立的团体争夺国家权力,把“国内政治”作为两岸交往的“首要问题”来谈论,只是现阶段两岸双方并未诉诸武力。但其实质是一场尚未终结的内战,两岸之间从1949年之前的内战行动发展为现阶段的内战状态。⑤并且,两岸间的这一状态在短期内结束的可能性较低。
  基于两岸关系的内战原理,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即是我国的内政事务,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一般意义上,“干涉(intervention)按例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干涉就是一国对另一国的事务的专横干预,专横干预指武力的使用或威胁的干预。对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不加干涉的义务被认为是国际法保护各国对内和对外的独立这一事实的结果。”⑥在这一原理的指引下,我国可以基于国家主权采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内的任何措施用于解决台湾问题,而不受外部势力的专横干预。并且,基于国家的“不可渗入性”⑦原理,国内法律秩序对某一领土即对狭义的国家领土,具有排他性的效力。综上,无论是不干涉内政原则,还是国家的“不可渗入性”原理,都佐证了一个事实:我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均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

  虽然在理论上,我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均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但一旦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等实际行动解决台湾问题时,必然面临外部势力和国际舆论针对我国采取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议论、非议乃至指责。基于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如何有效遏制外部势力以武力或者非武力方式干预,是确保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效行使的关键。实践中,我们应形成应对策略,应对外部势力干预我国内政的可能的法律藉口,挖掘可以为我所用的国际上的政法资源,以此形成回应乃至谴责外部势力、争取国际支持和道义制高点的法治话语。举例之,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组织研究队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研究我国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是否可以借鉴适用战争法上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哪一部分规定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事实上,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时,针对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这一实践范式已经划定了明确的制度边界,也即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战争法中有一部分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其占据着道义制高点和话语制高点,且国际法学界已经形成非国际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共识。因此,从最大限度争取国际道义支持和话语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在实践中,我们应将一些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从国际法上转化到国内法中予以适用和遵循。由此一来,在面临外部干涉势力依据国际法而提出的质疑和诘问时,我们不仅可以依据台湾问题的内政属性予以回应,还能从法技术层面,以我国《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制定和实践活动均贯彻了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给予回应。不仅如此,根据“正义战争”学说,按照一般国际法,战争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战争只有作为对不合法行为的反应,才是被允许的,而且只有当战争是针对对这种行为(即不法行为)负责的主体时,才是被允许的。⑧我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⑨由此,我国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是被允许的,在国际法上亦是有着绝对的正当性基础。
  (二)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

  在一定程度上,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也能给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带来启示。如美国的内战问题、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俄罗斯的车臣危机、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问题、德国的巴伐利亚问题以及前南联盟的黑山问题等,这些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方面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和教训都能对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所启示。举例之,如发生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内战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美国内战起到了“以战止战”、“一战定江山”的效果,其对当今国际社会的启示有三:一是维护国家的统一是最高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破坏国家的统一,尤其是不能以本地区的民意为藉口分裂国家;二是尽可能寻找妥协方案,战争是凶事,不要轻易打响第一枪,尤其是正义的一方,更不能因自己拥有道德制高点而不维护和平;三是要以宽容为行为准则处理战后问题。⑩又如,加拿大的魁北克问题带来的启示:分离主义活动不仅影响国家统一,也给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⑪再如,英国北爱和平的最终实现亦是归因于人民对和平与发展的诉求,为了历史上的恩怨无休止地厮杀,无疑是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英、爱两个政府为实现北爱和平进行了积极努力,处理民族矛盾应该采取灵活务实的政策、加强对话,避免矛盾激化而造成破坏性的影响。⑫将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与我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相联系,追求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宗旨,当国家主权遭受侵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贯做法,同理,我国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亦是享有国际上的话语权。上述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我们必须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首要原则,任何势力都不能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破坏中国的统一,尤其是不能以所谓的“民意”为藉口分裂国家,国家在不得已的时候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毋庸置疑,我国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上述立场和做法与国际社会已然接轨。

  另一方面,从比较法学的维度,世界各国在反分裂国家斗争过程中的立法、修法、废法等法律上的活动也对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有着法律方面的启发。如加拿大在解决魁北克问题时,于2000年6月结束的《明晰法案》的立法活动就有效遏制了分裂国家势力在法律上的不法动议,此后,魁北克就退出联邦问题进行任何形式的公民投票表决受到了严格的法律约束。⑬此外,东西德和平统一的条件、南北越武力统一的经验、朝韩长期对峙的根源、南北也门统一后政局不稳的原因、南北塞浦路斯长期斗争的教训,这些国际法学界公认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的经典案例也对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甚至是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着镜鉴价值。总而言之,对上述世界各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现有的数据性成果并进行数据化,构建国际社会运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的案例数据库,对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综上,尽管从台湾问题的属性而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属于中国内政,不涉及国际法问题,在本质上不必遵循国际法规则,但分析战争法中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的道义性和话语权,提取战争法中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探索其转化为国内法的路径,并借鉴世界各国的反分裂国家斗争经验,能够为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国际法层面的应对策略。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框架内运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遏制分裂国家势力,也能够形成遏制分裂国家势力的中国经验,向世界和平贡献中国智慧。
  三、促进法治思维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综合运用

  同台湾问题的属性一致,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既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着必然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属性上的关联。因为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可以作为一种策略、一种资源、一种话语。详言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一种策略,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法律上的制度设计可以为宏观的战略问题和微观的操作问题提供新的分析视角和操作指引。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一种资源,能够为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可以凭藉的规范资源和制度资源。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作为一种话语,能够为证成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正当性提供支撑,也为应对“民主”、“法治”、“自决”等西方话语体系和以“权利性”、“主体性”为主轴的“台独”说辞提供应对话语,法治话语能够理性、客观地讲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中国故事。由此可见,法学方法与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有着策略、资源和话语上的必然联系。并且相较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军事等手段,法学方法的操作性最强,其结果被两岸双方接受的可能性最大。

  但事实上,法学方法作为社会治理的综合性方法和治理体系,既往对于法学方法的认识,局限于法的规范作用,导致对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法律属性认知不足、认识不深,也由此导致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学方法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作用不明显、支撑力不够。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更新法学方法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的地位和作用认知,从策略、资源、话语等角度,思考法学方法的新作用、新功能,推进法律手段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中的综合运用,使得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内涵更加丰富、全面,行为方式更加合理、有效。具体来说,在资源方面,应充分挖掘大陆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国家行为的要素和资源,为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资源支持,为我国中央政府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正义支撑。在策略方面,主要是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在具体措施的选择和操作上,以法学方法和法律所规定和允许的手段、方式为主要选择对象,因为相较于其他措施,在法治思维指导下采取的各项措施和策略,更具科学性和实践性,其说服力与权威性也相对更高。在话语方面,一方面,在反分裂国家斗争的进程中,运用法治话语发声,不仅有助于传递各项措施的合法性,也有助于增强各项措施的可接纳性;另一方面,在反分裂国家斗争结束后,如前所述,法治话语的作用即在于能够理性、客观地讲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中国故事。

  当然,上述各项措施和建议的建构也仅仅是停留在中观层次上的搭建。总的来说,促进法治思维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的综合运用,是对我国反分裂国家斗争的实际工作提出的较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实践中,我们要时刻注重法学方法与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有效衔接;在理论上,我们仍需加紧研究速度,研究法律和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关联性,研究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交往等法律活动对于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为法学方法在多元化的反分裂国家斗争方法中奠定更扎实的基础性地位,并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扩大影响空间。

  基金专案:本文系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专案“《反分裂国家法》的实施研究”(专案编号:20YJCGAT0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周叶中:《论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与完善方向》,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②[奥]凯尔森着,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5页。

  ③[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 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51页。

  ④[德]卡尔·施米特着,刘宗坤、朱雁冰等译:《政治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⑤参见王鹤亭:《两岸关系的内战法理及政策逻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8年第5期。

  ⑥同②,第465页。

  ⑦同②,第311页。

  ⑧参见[美]汉斯·凯尔森着,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

  ⑨《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9年01月03日第02版。

  ⑩参见李锋、刘广太、李雅君、田德文、李滢、张敏、石音编着:《世界各国反分裂斗争纪实及其法律依据》,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66-67页。

  ⑪同⑩,第113页。

  ⑫同⑩,第196-197页。

  ⑬同⑩,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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