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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已有24个地方政府制定条例拒绝核垃圾

  中评社香港8月3日电/共同社汇总获悉,日本全国至少已有24个地方政府制定条例,对运进核电站产生的高放射性废弃物(核垃圾)加以限制或拒绝成为最终处理场。在日本政府3年前公布标注适合处理地点的“科学特性地图”后,有10个市町村制定了条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提高警惕。

  规定处理场选定程序等的《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理法》于2000年成立。由于没有一处地方政府同意就选定展开调查,中央政府于2017年7月公布了特性地图。此后又持续在全国举行说明会以寻求理解,但未能取得进展。

  从各地方政府采访获悉,各地议会在最终处理法成立前后已开始表决通过条例。目前已有北海道、岩手、宫城、岐阜、京都、和歌山、岛根、高知、鹿儿岛9个道府县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条例。

  鹿儿岛县的12个市町村设有条例,数量居全国之首。该县曾有部分地方政府表明引进处理场后又撤回而引发风波,亦受此影响,制定条例在当地蔚然成风。在特性地图上被标注为适合地点的大和村议会在3个月后通过了条例。截至今年3月该县已有4个市町村跟随其脚步。

  北海道、岩手县、和歌山县的5个市町也在地图公布后制定了条例。

  核垃圾是对乏燃料进行再处理时产生的废液,已经确定的处理方针是经玻璃固化后深埋于地下。特性地图将便于运输的沿岸附近且没有火山等的地区标注为适合地点,认定全国市区町村半数以上的约900处符合条件。

  最终处理法规定,为选定处理场启动调查“必须尊重地方首长的意见”。对于各地制定的拒绝条例,经济产业省负责人表示:“这是地方政府的表态,不能将已有条例的地区列为侯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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