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基本法中体现行政主导条文

热点搜索

基本法中体现行政主导条文

香港的宪制架构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图片来源:大公网)

  中评社香港9月3日电/据大公网报道,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116388.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