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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康答中评:香港三权非平行关系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教授顾敏康(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9月11日电(记者 沈而忱)近日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话题引起社会关注讨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教授顾敏康对中评社指出,传统的“三权分立”体制主要指美国的情况,其“三权”是平行关系,相互制约。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通过特首来管理香港,因此说香港存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是不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根据《基本法》与香港的实践,香港存在一种行政主导之下的三权制衡制度。

  顾敏康认为,回归二十三年,社会仍然对此争论不休,说明《基本法》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好,因为《基本法》起草者在制定时的目标十分清晰,按照邓小平的讲法,“香港不搞三权分立”。香港回归后,原有的制度几乎被完整地保留,只做了改良,体现香港民主与自治。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香港需要接受中央的管理和监督,中央延续了类似“总督”的模式,通过特首来管理香港,这是香港回归前后制度比较相似的地方。另一方面,中央增强了香港的自治,让香港变得更加民主,例如立法会议员的民主选举、司法终审权设在香港等,这些是对香港原有制度的改良。

  顾敏康表示,分权制是民主进步的体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分权的体现,由立法机构负责立法、政府负责行政、法院负责司法。但是分权和行政主导并不矛盾。香港的三权属于互相制衡关系,例如立法会审核财政预算、质询政府工作,司法机构可以对立法会和政府进行司法覆核。但是,香港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离不开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不存在“三权分立”,只存在三权制衡。香港不可能存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平行关系,变成美式的三权分立,这不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香港的体制是行政长官通过特区政府在行政主导下的三种权力的分配,三种权力实行互相监督和配合。”顾敏康总结道,香港的“三权”是特首之下的三权制衡,而非平行的三权分立。

  顾敏康提到,《基本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主导,但是有关条文将这个意思传达得很清楚。然而这个议题一直没有得到大力的宣传,于是遭到了反对派的利用和炒作,希望通过强调三权分立,达至冲破行政主导的目的。面对社会的争议和辩论,特区政府应该抓住时机,认认真真地推行《基本法》的普及、教育工作,向全港市民澄清这些重大问题,绝不容许香港的一些法律人士混淆基本法的基本观点。

  有声音认为,行政主导会影响司法独立。对此,顾敏康解释道,这是属于故意误导。行政主导是对香港整体的管理政策拥有主导权,但是司法机构审理案件依然不受干涉,也依然可以使用司法覆核等手段来监督行政机关。另一方面,顾敏康强调,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香港的司法机构亦需要摆正自身宪制地位,明白自身和全国人大的关系,真正做到坚持法治原则,确保香港的法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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