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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司法接受监察 体现权力制衡

  中评社香港9月30日电/大公报30日社评说,司法女神蒙住双眼,寓意六亲不认,大公无私。然而,具体负责审案的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是人就不可能不犯错,接受监察是应有之义。香港法庭屡现荒唐判决,严重挫伤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原因就是司法不受监察,俨如独立王国。这种不正常的现象,非改革不可。

  社评说,有人错误地认为,监督司法就是干扰司法,违反基本法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这样的说法属于误导,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审案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履职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这并不是说,司法机构不受监督、司法制度不可以改革。

  世上不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司法独立不等于“司法独大”,更不是“司法独裁”。司法之上,还有天空,这个“天”,指的是中央及特区政府对司法机构有监督权,社会不同持份者亦有监督权。这些权利不能被忽略、不容被削弱。

  先说中央的监督权。香港特区的一切权力源于中央授权,司法权亦不例外。譬如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个“备案”是实质性,中央完全有权否决有关任免的建议,体现了中央对香港司法的最高监督权。

  社评说,再说特区政府的监督权。基本法第四章讲述香港特区“政治体制”,行政长官单列一节,其次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这就意味着,行政长官既是行政首长,亦是特区首长,是“双首长”,是联系特区与中央的纽带,有人形容特首“超然”于三权之上,虽不中亦不远。特首不仅有权委任法官,而且国安法落实后,特首有权挑选若干名法官处理涉及国安法的案件。这些例子说明,特区政府监督司法的权力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一早体现于基本法的设计之中。

  法庭的每一项判决,关乎社会公义及市民的切身利益。正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器,绝对不能由少数人自把自为、独断专行,社会监督司法体现不同持份者的权利。如果说行政权、立法权必须接受监督是天经地义之事,那么何以独独司法权就例外?不仅不需被监督,反而可以大条道理反对合理质疑,是谁给他们这样的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如何杜绝滥权?

  社评说,在标榜“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设计在于权力制衡,监察司法早已是常识。香港司法制度沿袭自英国,回归后实行“三权分置、互相制衡、互相合作”的体制,如何体现对司法的制衡?答案就是建立及健全监督司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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