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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纵火 洋教师及港男囚四月

  中评社香港10月6日电/据大公网报道,大批暴徒于二月底藉词纪念所谓“8.31事件”半年而在太子、旺角堵路及纵火,其中两名男子撕毁书页及以杂物投进垃圾桶焚烧堵路,当中一人是曾任职幼稚园教师的荷兰籍男子,另一人则曾任职运动用品店采购经理。该二人早前承认纵火罪,昨在九龙城法院分别被判囚四个月。裁判官梁嘉琪表示,纵火罪行严重,随时危及公众,判刑须具阻吓性。\大公报记者 胡家俊

  案中荷兰籍的31岁被告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和42岁邓振强,早前承认于今年2月29日在旺角山东街及洗衣街交界,非法纵火损坏香港政府一个垃圾桶。

  非法烧垃圾桶

  庭上透露,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案发前以旅游签证到港,曾申请工作签证,由中介聘用及安排教授幼稚园班级,事发后被解雇。至于邓振强本来任职运动用品店采购经理,每月收入逾六万元,但因干犯本案而于三月至五月被收押,结果丢失工作。他有数项刑事纪录,但没有纵火前科,目前正就另案守感化令。

  裁判官梁嘉琪表示,纵火罪行严重,随时危及公众,判刑须具阻吓性。梁官最终考虑火势不大、两名被告认罪、已就被烧毁的垃圾桶各赔偿350元,判两人皆入狱四个月。由于两人已被还押超过三个半月,预料扣减还押日子后可获释放。

  案情指,事发当天有大批暴徒涌到港铁太子站外堵路,更有人在附近一带投掷汽油弹、设置路障,甚至利用杂物和垃圾桶堵路后纵火。其间,邓振强被目击到曾向火堆放入纸张,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亦有加入杂物助燃,同日两人在现场附近被捕。

  邓振强在警诫下招认说:“对唔住,我都系一时冲动,先撕我手上本书落去放火。”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则扬言因不认同中央政府,所以协助他人纵火。

  纵火最高囚终身

  纵火罪属严重罪行,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但由于案情可以多样,故没有量刑指引,实际刑期视乎每宗案件的案情轻重而定。不过根据上诉庭案例多次强调,纵火罪之所以严重,原因是香港人烟稠密,居住及工作环境相对挤迫,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因此,法庭必须重判,以阻吓犯案者及其他有意犯案的人,若不判监,会属于“不寻常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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