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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捍勤:一国两制扩大了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

联合国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17日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视频截图)

  中评社香港11月19日电(记者 沈而忱)联合国国际法院副院长薛捍勤法官17日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题为“‘一国两制’对国际法的贡献”主题演讲。薛捍勤指出,香港回归及“一国两制”实践是一个创新之举,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典范。中英双方的谈判及基本法对涉港条约的安排,亦创新了国际实践,最大限度地保留甚至扩大了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为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薛捍勤认为,“一国两制”方针不仅在国家统一大业上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法上也富有创新。经过20多年的实践检验,这一方针不断显示出设计者的政治智慧和远见卓识,为国家的统一大业提供了很多宝贵经验。从国际层面看,香港回归和“一国两制”实践也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案例。

  薛捍勤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香港回归和国际法的关系。首先,香港平稳顺利回归,是中英两国政府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范例。新中国成立后,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对过去签订的条约逐一审查,决定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新谈判。对于涉港的三个条约,中国政府坚持认为这些条约非法无效。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随即便着手处理香港问题。1972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大使正式照会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重申解决港澳问题,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中国政府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解决,联合国无权处理。1972年第27届联大通过第2908号决议,正式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上删除。

  薛捍勤表示,上述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体现了三点。第一,中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原则立场是始终一贯和坚定不移的,中国提出将香港从联合国的非自治领土清单上删除,显示了中国对香港的主权,联大第2908号决议进一步确认了中国的立场,这有国际法意义。第二,中国不接受将香港列入联合国的非自治领土清单,是因为中国始终坚持香港是中国领土,如何解决香港问题,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这一原则立场并不否认英国对香港实行了殖民统治,并不否认中国在这段时间里失去了对香港的管辖。在国际法上,中英双方要通过谈判来解决这个历史问题。第三,香港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二战后蓬勃兴起的非殖民化运动和民族自决权在国际法上的确立,构成了香港回归的国际背景。

  薛捍勤表示,英国代表团起初提出“以主权换治权”,这在国际法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主权和治权不可分割,殖民统治不可延续,而且归还香港是包括港人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最后中英联合声明达成的协议是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方将香港交还给中国。这其中的法律含义,就是主权自始没变。香港的回归实现了国家统一,这是“一国”的大前提。

  薛捍勤提到,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一国两制”解决了很多殖民地国家独立以后普遍面临的挑战,即如何在新的国家政权建立之后,继续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何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同时,扩大同世界各国,包括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平等交换。香港是世界贸易和金融中心,享有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的地位,长期适用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与内地的社会经济情况有着很区别。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就是着眼于这个基本的现实,最大限度地从香港的长远利益出发而作出的制度性安排。而回归后的香港在基本法的指引下,继续保持着繁荣稳定的发展,这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大力支持,也为中国解决澳门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方面,薛捍勤续指,“一国两制”方针下的条约安排是对国际条约法的创新实践。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国际条约在香港如何适应的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国际法上领土变更导致条约关系的变动,通常是用领土继承的原则。显而易见,香港回归不是中英之间的领土继承,不是主权更替,其指导原则是“一国两制”方针,并适当参考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实践,最大限度地保留甚至扩大了香港的国际活动空间,为香港特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国际环境,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没有国际先例可循。“一国两制”实践既体现了原则性,又展示了务实性,归纳起来涉港条约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是根据基本法和“一国”原则,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因此中国缔结的外交、国防类多边或双边条约,以及中国对这些条约所做的保留和声明,全部适用于香港特区;而英国所参加的这类条约不再适用于香港。

  第二是基于“两制”的安排,对一些体现主权性质的重要领域,如司法互助、民航协定、互免签证、投资保护、税收信息交换等,基本法规定,经中央政府具体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可以对外签订条约。除此而外,中央政府授权香港在自治领域范围内享有对外缔约权,而中央政府在这些领域对外所签订的双边条约,原则上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第三是在处理多边公约的过程中,有27项多边公约涉及国际组织,中央政府作出特殊安排,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保留了香港在一些非主权实体也可以参加的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如国际海事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扩大了香港国际活动空间。

  第四是中央政府参加的多边公约,原则上都要就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区而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对于涉及外交和国防类的公约,虽然他们自动适用香港,但是中央政府一般也要就如何适用香港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这些重要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特点。

  “涉港条约最复杂的问题是过渡期的国际条约安排,即中英在国际上签订的条约,哪些香港继续使用,哪些应当中止,哪些条约要做出重新安排等等。”薛捍勤说,过渡期内,中英联络小组逐个清理条约,最终对条约的适用问题达成了一致。这个做法是全新的国际实践。国际社会也普遍表示理解和支持,也有更多的国家具体了解了“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和实际操作。

  薛捍勤指出,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严格执行基本法有关规定,在与特区政府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具体操作的原则和程序,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首先,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特区政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中国将要参加的每一项国际公约,都就条约是否适用或如何适用于香港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其次,在“两制”的安排下,中央政府对特区政府在高度自治领域所享有的权利不加任何干涉。另外,中央给予特区尽可能大的国际活动空间,促进香港的繁荣发展。最后,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通过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在条约事务上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工作关系,形成了“一国两制”下一种独特的机制,即维护着国家的统一,又保障了特区的高度自治。

  薛捍勤总结道,实践证明,基本法规定的涉港条约安排,对于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维护香港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新的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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