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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旺角暴动重判维护港法治权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6月22日电(记者 兰忠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昨日接受中评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旺角案判决确立了对“暴力社运”或“暴力港独”行为的严正立场,使肇事者承受了较重的刑罚,为其破坏法治与社会稳定的行为负上相称的法律责任。由此,香港青年便很难模仿跟从,“梁天琦路线”必然无以为继。这一判决既是对香港法治权威的重申,也是对香港青年的制度性保护。

  田飞龙认为,未来的香港法治还需要在其国际性与国家性之间寻求更加靠近国家法立场的法理与制度平衡。法治是香港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是社会秩序与民主进步的守护者,因此香港法治如何协调处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公民权利,是一项长期性的挑战。旺角暴动案判决体现了香港法治的宪制责任自觉与担当。

  田飞龙对中评社指出,香港本地法律及法治在23条立法未完成前只能部分承担反击“港独”的法律责任,比如旺角暴动案判决对“暴力港独”定下严格的法治规矩,但对于非暴力的其他形式“港独”则无心无力。从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及健全香港本地法律体系的角度而言,23条立法需要提上议事日程。不过,田飞龙亦强调,目前23条立法的最恰当时机尚未形成。

  他还指出,从十九大后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23条立法不仅仅是香港本地的一项立法任务,还事关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23条立法能否完成还进一步考验当初订立基本法该条款进行“立法授权”时的宪制性信任还是否可靠,可持续。如果23条立法久拖不决且实质危害国家安全,国家是具有基本法上的解释甚至修改之合法权力对23条立法的具体路径进行变更的。

  中评社对话田飞龙,采访如下:

  中评社:旺角暴动罪犯被重判,您如何看待此次法院的判决?反对派群起攻击法官,攻击香港的法治,指斥法官判得太重,认为香港法院是政治审判,对此您怎么看?

  田飞龙:法院此次判决符合香港普通法的法治原则,合理合法,不是政治审判。法院判决确立了香港法治对“暴力”的零容忍立场,并且任何人不得援引政治动机作为暴力行为的合法依据。这是在法理与法治上对“公民抗命”引发的香港“违法达义”社运理论的回击与否定。当然,这里面存在微妙的差异。在“占中”系列案中,法官对“公民抗命”有一定同情,“占中”本身又以非暴力自我标榜,故通常予以轻判。反对派由此建立了对香港法治的“轻判”依赖,以为旺角案裁判中也会获得“政治宽宥”。是否存在暴力因素,是香港法院“轻判”或“严判”的重要分水岭。

  旺角案判决确立了对“暴力社运”或“暴力港独”行为的严正立场,使肇事者承受了较重的刑罚,为其破坏法治与社会稳定的行为负上相称的法律责任。由此,香港青年便很难模仿跟从,“梁天琦路线”必然无以为继。这一判决既是对香港法治权威的重申,也是对香港青年的制度性保护。
  
  反对派的司法攻击反倒是一种政治审判,是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体现。反对派对于不合心意的判决,就说是政治审判,对合心意的判决就极力维护,这是一种法治机会主义,不是对法治真正的信仰和坚守。法官在此案判词中不仅援引了英国判例作为权威准据,而且解释了暴动行为在香港法律上的严重危害性,其量刑与行为危害性是相称的。案件判决后,反对派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法官的侮辱谩骂,是对香港法治的严重挑衅,是以自身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凌驾法治的不当取向。

  中评社:香港政治生态现处在拨乱反正的阶段,您如何看待香港目前的法治情况?

  田飞龙:香港目前的法治正处于调适巩固之中:其一,通过对人大释法与决定的确认和尊重,显示出香港法治对国家法及国家利益的认可,香港法治正在逐步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其二,针对“占中”运动以来的香港社会乱局,法院通过“占中”判决和旺角判决确立了对“公共秩序”的保护性法理及判例;其三,香港法治还应针对“港独”言行进一步发展出23条立法完成前的适当的判例法理学,以承担起对香港基本法秩序的宪制性保护责任。
  
  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与国际信任度继续得到维持,但对国家利益与“一国两制”的完整法理认知和保护尚存在缺口。未来的香港法治还需要在其国际性与国家性之间寻求更加靠近国家法立场的法理与制度平衡。法治是香港社会最核心的价值,是社会秩序与民主进步的守护者,因此香港法治如何协调处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公民权利,是一项长期性的挑战。旺角暴动案判决体现了香港法治的宪制责任自觉与担当。
  
  中评社:近年来一些反对派,如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不断鼓吹所谓“违法达义”的歪风,误导年轻人可以为了政治诉求而犯法,公然蔑视法律。对此您又怎么看?   

  田飞龙:“违法达义”源自戴耀廷为鼓动占中而引进的“公民抗命”理论,大体意思是为了高于具体法律的道德目标(比如民主、平等之类),可以通过违法的方法进行抗争及获得。其实香港人长期生活在法治发达而民主多样化发展的善治性社会,对“公民抗命”是陌生的,根本不存在需要公民抗命的暴政前提。将“公民抗命”引入香港完全是一种政治操作,是概念武器的误植与误用。但是香港社会又是一个高度发达而接近“后现代化”的社会,公民抗命的反抗意象及群体动员参与的游戏性质,与青年人现实竞争发展的受挫感、反建制的情绪、本土化的抱团心理及改变命运的朦胧理想主义相契合。

  经过“占中”对抗及法院判决,尽管部分判决中包含对“违法达义”一定的理解与同情,但总体上香港法律界是否定这一主张之合法性的。以香港大律师公会为例,早在“占中”期间就相继发表了两份关于“公民抗命”不具合法性的声明。“占中”判决期间,大律师公会及香港法院亦声明对“公民抗命”的不认同。香港社会更是逐步从“公民抗命”的迷思中清醒过来,以市民的公共理性拒斥这一社运理论对青年人的误导与伤害。

  但是,“公民抗命”带来的“违法达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香港法治的权威性根基,在香港一代青年心中种下了“造反有理”的精神毒素,造成了香港社会秩序的结构性“内伤”。一定程度上,“占中”之后的本土分离运动、校园“港独”运动及旺角暴动,都是“违法达义”松动香港法治根基和误导青年激进参与带来的连锁反应。因此,旺角暴动及“港独”分离的根源之一即在于“违法达义”的精神煽动。

  戴耀廷在“占中”之后并未反思及停止对香港青年的煽动,而是继续通过“雷动”、“风云”等选举工程协调计划以及跨境港独言行(典型如今年4月初在台湾“五独论坛”上的港独言行)煽动青年人“违法达义”。这根本不是一个学者,而是一名政客,一名与“一国两制”及基本法长期为敌、甚至玩弄基本法于鼓掌之中的制度“公敌”,一个变相伪装的“城市革命者”。因此,香港法治仅仅依法惩治梁天琦是不够的,梁天琦某种意义上只是暴力“港独”之果,而戴耀廷是“港独”之因。舍“因”而就“果”,是香港法治反港独的制度局限性。当然,戴耀廷占中案及相关港独言行案尚未最终成判,香港法治如何具体作为还需观察。

  中评社:“占中”和旺角暴动过后,社会对于23条立法的讨论度很高,在香港法院拨乱反正之际,如何从法律层面杜绝“港独”事件再发生,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您认为23条立法是否需要重新提上日程?您认为在何种环境下重启23条立法更为适宜?

  田飞龙:23条立法是香港基本法实施21年以来“未完成的议题”,不仅是国家安全法制的一个漏洞,也是香港本地法律体系的一个漏洞。本土分离与港独行为就充分利用了这一漏洞。比如黄之锋、戴耀廷之类,就仿佛是在与基本法跳着“贴身对抗舞”,穷尽香港普通法之权利保护,依赖香港司法复核对本地法例中有关罪名(比如煽动意图罪)的严厉立场。因此,23条立法是特区政府未完成的宪制性立法义务,是每一届特区政府都必须面对及承担的宪制性责任。

  香港本地法律及法治在23条立法未完成前只能部分承担反击“港独”的法律责任,比如旺角暴动案判决对“暴力港独”定下严格的法治规矩,但对于非暴力的其他形式“港独”则无心无力。从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及健全香港本地法律体系的角度而言,23条立法自然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这也是新一届特区政府的政治共识,林郑月娥多次提到要创造条件推进23条立法。但目前来看,立法的最恰当时机尚未形成:其一,后占中的社会重建与和解尚在进行之中,即刻重启23条立法可能损害这一和解进程,继续撕裂香港社会;其二,23条立法与重启政改历来是“双峰性议题”,在重启政改上仍然缺乏相互信任与共识,因此孤立推进23条立法可能带来更大阻力;其三,十九大提出香港融入式发展思路,大湾区规划及建设成为主调,通过融合解决香港社会内部一系列矛盾冲突,成为当下治港的主导性策略,23条立法要适应这一策略;其四,香港法院与法治表现出对“暴力港独”一定程度的有力抑制,凝聚共识挖掘香港本地反港独的法律资源,尚有空间及作为;其五,香港社会对23条立法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和立场,根本纠结在于对国家体制与进步方向的信任和信心,在于政治认同,这方面的条件还需继续培育,否则即便推进立法也会继续遭遇香港社会的“刚性反弹”。当上述约束性条件与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香港社会对立法的共识初步形成之后,启动立法的时机即告成熟。

  中评社:王志民主任在多个场合重申23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23条立法问题上,西环显得比中环着急,对此您怎么看?

  田飞龙:“西环治港”的说法在香港由来已久,反对派喜欢夸张渲染,但不够准确:其一,西环代表中央政府联络及监督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这种治港权力根源于基本法,并非法外权力;其二,西环对基本法实施中23条立法的聚焦与关切,反映出特区政府在这方面没有做好工作,甚至需要问责;其三,西环比中环更着急,显示出西环更加能够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及国家法治完善的角度站位、思考及行动。

  王志民主任对23条立法的多次重申,是代表中央政府对特区政府的督导行为。从十九大后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23条立法不仅仅是香港本地的一项立法任务,还事关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23条立法能否完成还进一步考验当初订立基本法该条款进行“立法授权”时的宪制性信任还是否可靠,可持续。如果23条立法久拖不决且实质危害国家安全,国家是具有基本法上的解释甚至修改之合法权力对23条立法的具体路径进行变更的。

  当然,目前来看,国家仍然保持一定的政治耐性和正当期待由香港本地完成23条立法。

  中评社:您个人要发表的其它观点和看法?

  田飞龙:总体上,香港法治经过占中、本土分离等社运事件的冲击,权威性根基有所松动,但基本权威与核心价值地位并未改变。旺角暴动案判决是合理合法判决,无论是“普通法适用地区”之通常判例,还是维护基本法秩序与香港法治自身权威,都支持这一判决取向。反对派的司法攻击在一定意义上构成“藐视法庭”,是一种社会性、民间性的“政治审判”,不具有客观性及法理基础。

  旺角暴动案是占中“违法达义”社运理论带来的一种负面政治后果,戴耀廷对此应负上基本的的道义责任与法律责任。23条立法因此显得更加紧迫,但于后占中重建的本地及国家战略而言,则需要审慎对待及寻机灵活处置。香港法治在本地反港独及治疗占中后遗症方面仍有法律资源及空间可以挖掘,对“暴力港独”之外的泛港独言行仍有通过典型判例确立法治底线与权威性的宪制性责任。我们期待香港法治能够在新时代与国家治港实现良性互动,共同保障“一国两制”与基本法全面准确实施,保障香港继续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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