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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爱将丁允恭遭弹劾 丁随即发声明表态

“监察委员”纪惠容(左)、王美玉(右)。(中评社 郑羿菲摄)

“监察院”记者会。(中评社 郑羿菲摄)

“监察院”。(中评社 郑羿菲摄)

  中评社台北1月15日电(记者 郑羿菲)前“总统府”发言人丁允恭去年9月爆出在高雄市新闻局长任内性丑闻,在局长室与女记者发生性行为,并逼堕胎,引起社会热议。“监察委员”纪惠容、王美玉15日下午2点半召开记者会宣布,“监察院”以11票全数通过弹劾丁允恭。“监察院”表示,丁允恭严重伤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违失情节重大,全案已送惩戒法院审理。

  丁允恭在去年9月爆出在高雄市新闻局长任内性丑闻,在局长室与女记者发生性行为,并逼堕胎,引起社会热议。由于丁任职于陈菊市府,外界曾强烈质疑当时的高雄市长、现任“监察院长”陈菊包庇,而在陈菊表达“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后,纪惠容、王美玉隔天就申请自动调查丁任职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期间行为不检,损及公务人员官箴及政府机关形象。

  “监察院”发布新闻稿表示,丁允恭在2014年2月到2017年10月任职高雄市政府新闻局局长期间,因职务之故与Y女交往,坦承在局长办公室及职务宿舍发生性行为,而丁允恭在2013年10月订婚后,仍与Y女交往,关系复杂。两人分手后于2017年2月27日在脸书上传其与Y女合照,令Y女感到敌意、冒犯,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困扰,丁允恭甚至在2017年4月5日结婚后仍未停止骚扰。丁允恭的行为造成Y女感受冒犯之情境,已违反性骚扰防治法。

  丁允恭未能保持端正品德,洁身自爱,行为不检,有辱官箴,严重伤害政府信誉及公务员形象,违失情节重大,全案已送惩戒法院审理。

  高雄市政府未就丁允恭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等不当行为主动了解调查,请高市府检讨改进,又针对丁允恭的三等功勋奖章,请“行政院”重新检讨奖章条例之规定。

  至于媒体报道有关Y女在2017年透过民进党大老转交陈情信给陈菊,“监察院”约询前民进党秘书长张俊宏、前“总统府”秘书长邱义仁、陈菊等人,皆坚称未接获陈情信。

  在获悉遭“监察院”弹劾后,丁允恭随即发出声明如下:

  1.有关于局长室发生性行为一事,确属不当,且有违市民大众对公务人员行止之期待,对此除已辞去公职以为负责外,也再次向社会表达歉意。有关此部分,本人愿接受“监院”弹劾在内之种种处置,并无争议与怨怼。有关本人因施政表现所获颁之“行政院”功绩奖章,亦将主动退回。
   2.有关部分人士指称本人依仗权势与何女发生关系部分,“监委”调查与“监委”对媒体回应已明确指出,本人与何女交往两年时间系属正常亲密关系,并无所谓权势关系可言。本人也要进一步强调,从未有依仗职务上之权力,在关系发生与进行中加以威吓或利诱,相关臆测可以休矣。

   惟“监察委员”对本人与何女私人关系拉扯间,曾于脸书张贴照片、使他人知悉曾交往一事进行指摘,并称之为“性骚扰”,深感不服。本人所张贴之照片非属私密或裸露之照片,而是在公开场合(餐厅、且非包厢)两人皆衣冠整齐之合照,以表达对当时感情状况不稳定、怀念旧情之伤感,并无侵害何女隐私可言。张贴照片时本人不但无婚姻状态,且已与前未婚妻解除婚约并分手,贴出照片前一晚仍与何女在外过夜发生关系,何女表示对感情归属仍在考虑中,相关情事与简讯证据早已提供“监委”知悉,而“监委”未予采纳,法律见解显有误会。此行为亦与“性骚扰防治法”所定义之“性骚扰”全然不合,滥用此一词汇,有侵害人民名誉权之虞。以同样标准检视,若如“监委”所言,“使他人得知曾交往之事实”为“性骚扰”之行为,则何女亦曾向周刊爆料,此岂非对本人更严重之性骚扰。

   3.另,有关“监委”指摘,在本人4月5日已婚后,仍持续“骚扰”何女,但事实上在这段时间之中,甚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大多是何女主动与本人进行通联,并非本人单方面纠缠何女。且何女以看病、住院、生活费匮乏、新任男友无能协助种种之理由,向本人情绪勒索金钱援助。又,此后数年间,何女亦曾透过简讯及通讯,不断表达想见面之意思,本人置之不理未回。究竟是何方在进行骚扰,其理亦甚明。此部分相关讯息通联证据亦全数提供“监委”,“监委”忽视相关讯息令人遗憾。

   以上,“监委”之“性骚扰”相关指摘,未免有依照性别刻板印象,先射箭再画靶之结论;对于何女在分手后主动通联、索讨金钱之事实,而非本人不断骚扰一事,亦未公平揭露,本人亦深觉遗憾。调查报告此一部分内容,不仅无从达致台湾性别平等之发展,反而促使社会大众误解性别平权主义为偏狭的“唯性别正确主义”,其负面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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