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今日图首 > “中选会”决议 驳回绿党“修宪”公投案

热点搜索

“中选会”决议 驳回绿党“修宪”公投案

“中选会主委”李进勇。(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2月9日电(记者 倪鸿祥)“中央选举委员会”今天上午召开委员会议,审议绿党提出公投案,要求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里增列第十届“立委”应在2022年5月20日前通过“修宪”案,删除“宪法”增修条文前言的“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中选会”委员认为,该提案补正理由后仍不符合规定,决议予以驳回,该案不得再推动连署。

  绿党提案的内容为“您是否同意“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应依下列立法原则增修补正:第十届“立法委员”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审议通过“宪法”增修条文修正案,删除前言“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改为“为因应国家现阶段之需要”或其他同样法意之文字。”

  “中选会”表示,依据公民投票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主管机关于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补正之提案后,应于6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叙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30日内补正,并以一次为限,届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规定者予以驳回:一、提案非第2条规定之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二、提案违反前条第4项所定办法之规定。三、提案不合第1条第2项或前条第8项规定。四、提案有第32条规定之情事。五、提案内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中选会”指出,该提案经去年12月4日办理听证,12月24日函请提案人之领衔人限期补正,补正后经提今天上午中选委员会审议,认定仍不符合规定,因此决议予以驳回。

  据了解,“中选会”委员审议后,认为先前要求绿党补正理由的问题,虽经文字修正,但问题本质仍在存在,因此决定驳回,该项公投案胎死腹中。

  “中选会”先前质疑,一,创制之公投案只适用于“立法”原则或重大政策,而非法律案提出。绿党的公投提案明确表示所欲修订的法律及具体条文内容,难认合于“立法原则”的架构。

  二,提案主文限制“立法”机关修改“宪法”之提案与审议权,有违反“公投法”第2条第2项(“全国性”公投适用范围)之疑虑,因此是否仍得作为公投之标的,应做厘清补正。

  三,绿党的提案除要求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增订条文外,并要求“立法院”于一定期限内修改“宪法”增修条文,这有一案包含两事项疑虑,也可能使民众无法明瞭其所投之标的。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141543.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