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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万涉罪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放”了?

  中评社北京3月6日电/据澎湃新闻报道,4.6万余人!

  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201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数已达4.6万余人。

  也就是说,8年来,有4.6万余名未成年人涉嫌犯了罪,但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最后绝大多数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这项特别诉讼制度。

  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那么,具体是哪些案子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了,检察机关会附条件不起诉呢?

  3月3日,最高检以“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为主题发布了5件指导性案例,可以用来一探究竟。

  比如胡某某抢劫案,一天晚上,17周岁的高中学生胡某某到一副食品商店,用电击器杵店主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经综合评估后,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一年。

  又如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庄某等5人均为职业高中在读学生,都十六七岁。庄某因被害人焦某给其女友发暧昧短信,遂与另外4名同学合谋,用微信把被害人约至酒店房间,逼迫焦某写下一万元的欠条,后实际获得5000元。案发后,庄某等5人的家长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均获得谅解。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后,检察机关对这5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人数逐年上升。

  2015年至2019年,适用人数分别为3779人、4455人、5681人、6624人、7463人,占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人数的比率(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6.04%、8.00%、10.06%、12.15%、12.51%。
2020年以来,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原则,前11个月对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9401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19.9%,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

  说到这,一些人不免有疑问:附条件不起诉,附的是什么条件呢?

  实际上,每个人附的条件还真不太一样。

  就拿这次发布的5个案例来说,检察机关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围绕涉罪未成年人的认知偏差、行为偏差、不良人际关系和情绪管理、心理创伤等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结合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分别设置了有针对性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

  也就是说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比如在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中,5名涉罪未成年人都是高中学生,检察机关针对5人各自特点分别设置了个性化附带条件:鉴于李某父母疏于管教,亲子关系紧张,特别安排追寻家族故事、追忆成长历程以增强家庭认同感和责任感,修复家庭关系;鉴于包某性格内向无主见、极易被误导,安排其参加“您好陌生人”志愿服务队,同时对其进行“朋辈群体干扰场景模拟”小组训练,通过场景模拟,帮助其向不合理要求勇敢说“不”等。

  附条件,要附多久呢?

  史卫忠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设置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考验期间,未成年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机关所附条件情节严重的,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撤销后起诉的是极少数,不起诉的是绝大多数。

  据统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人数,2015年至2019年分别为99人、141人、134人、183人、233人,2020年前11个月为232人,比率基本保持在2.3%至3.2%之间。

  这次发布的5个案例中,就有一起撤销后起诉的案例,即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唐某因违反考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另外一个疑问是:犯了罪,肯定有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怎么办?检察机关还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吗?

  史卫忠回应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参与权,以及通过申诉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即使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依然有权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的意见非常重视,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被害人意见检察机关一般是采纳的。

  史卫忠说,检察机关会尽可能地鼓励、说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把保护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权转化为事前对其权益的关注和尊重。促使被害人对涉罪未成年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成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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