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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雯雯答中评 详解人大完善香港选举制度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卢雯雯

  中评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 徐梦溪)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卢雯雯前不久接受中评社专访,详细分析了全国人大就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决定的必要性、选举制度调整的重点及对立法会选举的影响、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的设立、选举制度改革的流程等内容。

  卢雯雯表示,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被证明无法防止部分不爱国、反对共产党领导,以及勾结外国势力的人士进入特区政治体制、乃至管治团队。而这部分人士过往出现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特区政府施政、损害香港公共利益。因此中央政府决定针对香港政治安全,解决香港本地尚不能形成共识因此无法解决的选举制度漏洞,以“爱国者治港”为指导原则,修改并完善相关选举制度。

  卢雯雯指出,此次调整将包括两个重点,第一是重新构建,即调整制度设计、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确保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认可、对香港负责的行政长官;第二是增加授权,即赋予选举委员两项新的职能,包括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赋予选举委员会权力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有关立法将通过三步走完成改革,其中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国家层面,第三步是特区本地层面。

  卢雯雯表示,作为香港管治的最大持份者,中央政府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最大责任人。在香港本地迟迟未有就国家安全和选举制度改革达成共识,弥补制度缺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时,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在两会期间,针对香港国家安全和选举制度改革做出重要决定的举措,正体现了作为中央政府作为最大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担当。

  以下是专访全文:

  中评社:全国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改革有哪些必要性?

  卢雯雯:香港回归23年尚没有完成本地国家安全立法,而全国人大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作出的831决定已经将近7年,香港也尚没有完成政治制度改革,反而因为选举制度的漏洞而不断发生社会内耗。香港现行的选举制度被证明无法防止部分不爱国、反对共产党领导,以及勾结外国势力的人士进入特区政治体制、乃至管治团队。而这部分人士过往出现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特区政府施政、损害香港公共利益,在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也有区议员、立法会议员和选委会委员利用其职位和权力从事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甚至有议员参与“揽炒香港”“35+计划”,谋划无差别否决政府财政预算案,瘫痪特区政府。

  因此中央政府决定针对香港政治安全,解决香港本地尚不能形成共识因此无法解决的选举制度漏洞,以“爱国者治港”为指导原则,修改并完善相关选举制度。

  中评社:改革中,为何会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授权”作为核心?

  卢雯雯:特区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特区行政长官,而特区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区“双首长”(特区行政分支的首长和特区首长)是中央政府落实在香港的全面和法定管治权的“抓手”。因此对选举制度的改革特别强调对特区选举委员会的重新构建和增加授权。

  中评社:具体来看,对选举委员会的调整将包括哪些重点?这可能会对立法会选举产生什么影响?

  卢雯雯:包括两个重点,第一重新构建:调整制度设计、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确保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认可、对香港负责的行政长官;第二增加授权:赋予选举委员两项新的职能,包括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赋予选举委员会权力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其中增加授权部分将对立法会选举产生重要影响,包括立法会议员提名及构成。根据现行制度,立法会议员的组成在201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修改之后,地区直选35名议员,功能界别35名议员。本次调整之后,立法会议员的总人数和构成都将发生变化,根据王晨副委员长的说明,将有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由选举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此外在立法会议员的提名上,也将可能修改本地立法《立法会条例》(CAP 542),由选举委员会直接参与提名。

  中评社:将建立的“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会是什么样的机制?

  卢雯雯:预计应当是从区议员、立法会议员、选委会委员的提名、选举期间、当选之后候选期间、宣誓就任,以及在任期间的五个阶段都设置资格审查机制,完善选举制度、确保实现“爱国者治港”的要求。

  中评社:这次改革将如何做到为“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制度保障?“香港国安法”在此次改革中可能会扮演什么角色?

  卢雯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作为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为所有香港市民包括治港团队的成员划定底线,如违反《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11月11日作出的决定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该决定是针对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作出),对于管治团队,需要制定高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标准,也即是对政治品格和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特区管治团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实上,自回归以来,始终有“爱国者治港”的要求。本次改革正是改进选举制度,坚守底线,确保选举出的治港者满足爱国的基本要求。

  中评社:此次选举制度改革可能会包括哪些流程,预计需要多久?

  卢雯雯:第一步,由全国人大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相关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中将包含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二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附件二,特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三步,由香港本地立法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其中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国家层面,第三步是特区本地层面。如参照去年国安法的立法程序,相信第一步在本次人大会议期间即会通过完成,第二步也会适时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但目前不太确定具体时间安排。第三步需要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修改草案并在立法会讨论通过,目前难以预估时间长短。

  中评社:如何理解王晨副委员长所说的,“这一制度安排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为什么会放在基本法附件中修改?

  卢雯雯:在宪法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区(不仅包括香港也包括其他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由宪法第31条规定。在基本法层面,《基本法》则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就香港实行的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其中就包括政治制度,而《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分别就政治制度中的选举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将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并普选,全体议员经普选产生的目标。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特区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围绕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实施,通过了若干决定进行了一系列解释,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同时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别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因此如果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要进行调整,需要修改两个附件。附件的修改办法也与《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方法不同。附件的修改需要完成三步程序,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中评社:选举制度改革后,是否仍将符合“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为什么?

  卢雯雯:是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出的治港团队均是港人,此外高度自治并不与中央政府行使法定的中央事权相冲突。自香港回归以来,中央一直是香港民主发展、选举制度发展完善的主导者和决定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决定特区选举制度的权力历来属于中央,中央可以授权特区通过“五步曲”的方式进行政治制度的改革,即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也可以由中央直接行使权力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解决政治制度问题已经两次解释基本法,五次作出决定,一直在国家宪制层面行使权力。该权力无论是在回归前、回归后一直独立存在并行使。因此,中央对选举制度的改革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没有任何冲突。

  中评社:如何评价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在两会期间,针对香港国家安全和选举制度改革做出重要决定的举措?

  卢雯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国家安全和香港政治体制是中央事权,而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23年尚没有完成本地国家安全立法,而全国人大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作出的831决定已经将近7年,香港也尚没有根据决定实现政治制度改革和行政长官普选。作为香港管治的最大持份者,中央政府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最大责任人。在香港本地迟迟未有就国家安全和选举制度改革达成共识,弥补制度缺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时,全国人大连续两年在两会期间,针对香港国家安全和选举制度改革做出重要决定的举措,正体现了作为中央政府作为最大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担当。

  中评社: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涉港部分中提到,今年要“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对此应如何理解?

  卢雯雯: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是一贯以来的提法,也说明“一国两制”实施的过程中,会因为形势和情况的发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出现问题是正常,识别问题,再通过制度修订或完善来解决问题即可。2019年修例风波以来的最大问题即是如何在特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2020年通过国家安全法之后,已经对稳定香港局势起到重要作用,但尚有一系列法律制度有待制订和完善以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事实上,本次针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基本法和国家安全法,确保参选特区公职的特区居民均为“爱国者”,真诚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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