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证监会发布新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热点搜索

证监会发布新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中评社北京4月17日电/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运行一年多的科创板再迎重大改革。

  4月16日,证监会、上交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科创属性指标等科创属性要求,并细化对发行人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披露和核查要求。具体来看,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等内容,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新规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聚焦支持“硬科技” 

  2020年3月,证监会在总结前期审核注册实践基础上出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从一年来制度运行的效果看,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推出,增强了审核注册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科创板集聚优质科创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超过250家,涵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制造等领域。2019年年报显示,科创板上市公司平均研发投入占比12%、平均研发投入金额1.17亿元,平均发明专利75项,均显着高于其他市场板块。

  证监会指出,科创板各项制度设计,必须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准。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上交所表示,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科创属性评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评估并动态调整。此次修订旨在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进一步明确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和申报、推荐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综合研判和审核把关,促进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形成“4+5”科创属性评价指标 

  证监会指出,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目前科创板申报和在审企业中,部分企业研发费用指标刚刚过线,而研发人员数量与研发投入、收入规模相比差距较大。此次在常规指标中充实人员数量要求,进一步夯实科创企业的硬科技实力客观判断标准。同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首先体现突出性,对相关核心行业领域的‘硬科技’企业予以全力支持。其次体现倾向性,在负面清单中的、明显不符合推荐的,严格禁止。最后,对金融科技、模式创业等深度融合企业,虽然需要产业升级方面的支持,但还是需要从严把关限制,紧盯入口端。”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许业荣表示。

  上交所明确,对《暂行规定》修订前已申报的企业,实施新老划断原则,审核中对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将根据本次修订精神对企业的技术先进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压实保荐机构责任 

  除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外,压实保荐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也成为监管重点明确内容。

  《暂行规定》显示,保荐机构应当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保荐机构核查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应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得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

  “科创属性是基本的筛选门槛,符合科创属性和硬科技并不能划等号,科创属性指标只是硬科技企业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一位资深市场人士表示。

  某券商投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要综合研判科创属性,凸显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本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是监管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科创板制度建设的又一举措,可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促进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注册制推出以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交给了市场,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责任。近期证监会网站集中公布了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证监会始终重视投行业务执行质量,多措并举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进一步发挥好“看门人”职责。其中,建立健全投行业务违规处罚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市场声誉约束是重要措施。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149080.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