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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落实“爱国者治港”由宣誓开始

  中评社香港5月26日电/据大公报报道,《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5月21日生效,一批揽炒派区议员纷纷在《条例》生效前后辞职,以示不会宣誓效忠自己的国家及香港特区。《条例》旨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香港国安法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规定,《条例》清晰订明了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的涵意、引入区议员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明确宣誓要求、划一监誓人的安排、完善处理违反誓言的情况的机制,以及就相关情况在公共选举中加入参选限制。宣誓本来是件自然不过、毫无困难的事,但对香港揽炒派来说,就难过登天。

  公职人员宣誓效忠自己的国家民族乃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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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去年12月,立法会秘书处应笔者要求做的研究文件显示,美国和英国的国会议员就职前必须宣誓,前者宣誓效忠美国宪法,后者则宣誓效忠英女王,两者同样需要签署誓言作实。

  宣誓效忠是国际惯例

  该份研究亦指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规定,议员一经宣誓就职,若其后参与叛乱或暴动,或为敌人提供支持或援助,会被取消议员资格。英国1848年叛国重罪法则定明,任何意图废除君主的行为均属犯法,议员若被判叛国罪罪成,即会自动被取消议员资格。这些规定与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五条,即“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出任上述职务资格。”的要求相约。

  至于对公务员宣誓的要求,德国和日本同样要求公务员在入职时宣誓,若是拒绝宣誓的人,德国将会被革职,日本则会受到纪律处分。日本公务员的誓言还表明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比起香港国安法要求可谓更加严厉。由此可见,公职人员宣誓以示对国家和社会负责,是国际惯例。

  其实普通法和内地法律对宣誓有非常接近的解读。早于2004年,梁国雄就职时想改变立法会宣誓内容,遭立法会秘书长拒绝,他就此进行司法覆核,当时处理案件的夏正民法官拒绝给予许可。夏官在裁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冒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立法会议员就职誓词必须全体议员一致,而且要令所有其他议员认同是一致誓言,因为这是代表立法会的诚信(integrity)。任何人若坚持用他自己的言语宣誓,而有别于立法会誓词内容,则有关人士会被视为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宣誓,而没有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宣誓的人,将会被视为“拒绝”或“忽略”宣誓。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二十一条,拒绝或忽略宣誓的法律后果,就会丧失议员资格。

  其后2008年,黄毓民等人开始屡屡偏离立法会宣誓誓词,只是时任立法会主席宽松处理,他们尚且“过到骨”。可惜纵容他们反而害了他们,也害了香港。到了2016年,梁颂恒及游蕙祯可谓不懂法律,又不熟书,只顾“做骚”吸引市民眼球,竟然在就职宣誓仪式中,大肆冒犯宣誓内容及国家民族。他们未学做议员,先学歪风邪道,结果必然是政治跳崖,亦赔上自己前途,事件亦导致其他四位故意偏离誓词的议员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十二年过去,各人好像早已忘记了2004年夏正民法官的判词,亦忘记了基本法的宪法地位,不少揽炒派当选者大肆破坏誓词尊严,可谓到了顶点,结果引火自焚。

  从政者须“知例而行”

  梁游等人的恶行,促使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释法,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其实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首、官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区议员、公职人员当然要效忠“一国”,亦要效忠“两制”,怎可能将之解读成只效忠特区,不需要效忠国家呢?是次释法其实充分反映了香港揽炒派不知“一国两制”为何物,结果“港独”、“自决”等苗头就如病毒一样大肆蔓延。过去几年,笔者曾多次要求政府立法,不应该将能否“入闸”的决定权交与选举主任一人,责任太大,权力亦太大。

  过去这两年实在太多事情发生,社会撕裂令部分年轻人轻视法律底线,宣誓时冒犯誓词,以为犯法是没有后果的。政府终于能够就宣誓立法详细规定,并且列出正面与负面清单。这是有承担的表现,既维护了爱国者治港底线,又令各方从政者知例而行,免堕法网,值得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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