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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修改计划生育法落实公民生育的权利


  中评社北京9月16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新华日报》上月发表文章《提高生育率: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的新任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文章中提出“设立生育基金制度”。这项建议被一些新闻媒体理解为是变相增加居民负担,理应遭到唾弃。中央电视台发表评论认为,这样的建议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不合。既有违常识,也暴露了研究者专业素养的不足。批评之严厉,非常少见。

  我们认为,新闻媒体反应如此强烈,是因为部分学者不了解我国计划生育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当前我国计划生育贯彻落实的现实情况,提出的建议增加了居民的负担,因而会遭到普通民众的强烈批判。

  改革开放的过程被一些学者简单理解为市场化的过程。一旦社会出现问题之后,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以此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其实不然,解决社会问题固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增加居民负担情况下,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类似于人口增长这样的根本性问题。

  中国严格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计划生育理论,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为了确保这项政策贯彻落实,我国宪法中把计划生育作为国策之一,并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我国的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解决资源配置的问题,不能只是在人口规模和数量上做文章,因为如果没有人的发展,一切发展都无从谈起。只有确保人口不断增长,才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减少了中国人口的规模,降低了中国人口增长速度,但是,如果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那么,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是,中国人口规模不断减少,中国经济发展缺乏最原始的也是最根本的动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大声疾呼,应当尽快改变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生育,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人口不断增长,才能确保中国在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为了解决中国人口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修改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改变了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同时也改变了过去的所谓2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后,部分学者忧心忡忡,他们认为国家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即将到来的“婴儿潮”。当时笔者在湖北省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直播,对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发表评论,认为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之后,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婴儿潮”。这是因为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因素很多,如果外部环境不具备,家庭收入不允许,即使放开生育政策,也未必会出现所谓的“婴儿潮”。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也没有出现所谓人满为患的问题,这是因为生育权首先是公民的自主权利,公民是否生育子女,应当由家庭成员来决定,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而不是强迫。如果家庭收入相对较低,或者家庭收入不稳定,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医疗、教育和住房保障,家庭未必愿意多生育子女。这一点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改变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必须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家庭成员生育子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口的可持续增长,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人口结构,防止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部分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政府应当未雨绸缪,做好充分的准备,迎接生育高峰,一些学者推波助澜,发表文章认为,中国可以改变计划生育政策,但是,万万不可操之过急,如果在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上忽左忽右,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中国人口结构发生紊乱,甚至有可能会拖延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中国正徘徊在中等收入陷阱边缘,如果出现大规模的生育高峰,那么,中国很可能会出现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社会保障压力增加,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家庭负担越来越重的现象。政府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时候,一定要统筹兼顾,千万不能为了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而鼓励生育,因为那样做可能会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甚至有可能会让一些家庭重新陷入贫困。

  残酷的事实证明,一些学者关于计划生育的论述完全是杞人忧天。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鼓励生育两个子女之后,部分地区人口不升反降。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社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住房、医疗、教育支出使一些中产阶级家庭不堪重负,动辄数以万计的学费,让那些准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不得不改变自己的生育计划。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家庭成员的压力,那么,中国很可能与多数发达国家一样,很快出现人口负增长的现象。

  为了解决人口增长缓慢的问题,一些学者绞尽脑汁,向政府提出建议,希望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家庭成员多生育子女。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设立生育基金制度”是为了鼓励家庭生育子女,如果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可以申请取出生育基金,并且领取生育补贴;如果家庭没有生育第二个子女,那么,缴纳的生育基金只能等到退休时候才能取出。生育基金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其个人累计缴纳而尚未取出的生育基金,可用于政府对其他家庭的生育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坦率地说,这是通过加重家庭成员负担的方式,强迫家庭成员生育子女。这是对公民生育权赤裸裸地侵犯,难怪一些新闻媒体发表措辞严厉的评论,认为这样的观点祸国殃民。

  国家不是不能制定政策奖励家庭成员多生育子女,但是,如果通过征收基金的方式,迫使家庭成员放弃自己的自主权利,那么,就是把公民当作生育机器。这样的观点理应遭受批判。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这说明我国计划生育法对于确保公民生育权实现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由此可见,为了鼓励家庭生育子女,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经规定了生育保险,并且将职工排除缴纳生育保险费之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职工的社会保险负担。部分学者之所以建议应当征收生育基金,就是因为他们不了解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当然也不了解公民生育权,为了增加人口不择手段。

  当然,如果仅仅是设立生育保险,用于支付生育子女的医疗费用,那么,不足以激发家庭成员生育子女的热情。说到底,计划生育政策核心就在于优生优育,对家庭成员生育子女不仅不能作出限制,反而应当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家庭成员多生育子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生育率过低而导致人口增长缓慢的问题。

  无论是俄罗斯还是新加坡在鼓励家庭成员生育子女问题上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这些国家人口增长速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当居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的国家,居民衣食无忧,可以从政府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他们没有必要在增加家庭负担的情况下生育子女,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育子女的愿望。解决国家人口结构问题,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人民安居乐业,对未来有美好的预期,另一方面还必须春风化雨,努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从而使家庭成员愿意生育子女。

  根据笔者调查统计分析,出生率与气候有一定的关系。寒冷地区国家的出生率相对较低,而热带地区国家的出生率相对较高。除此之外,宗教信仰和国家的出生率也有一定的关系。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家庭出生率相对较高,而信仰其他宗教的家庭出生率相对较低。所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社会保障能力,可能会提高人口出生率,但是,也不尽然,在一些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反而不断下降。少数发达国家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不得不放开移民政策,从非洲和中东地区吸收难民,以此来增加国家劳动力数量。

  分析研究出生率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各种因素,提出各种可能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向国家提出合理化建议。部分新闻媒体认为,很多年轻人不愿意生孩子,是因为家庭生活压力相对较大。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和上个世纪60年代、70年代出生的人相比,现代青年生活和就业压力远远小于60年代、70年代人生活和就业压力。国家应当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人口增长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逐步恢复和重建中国的家庭结构,为家庭成员生育子女创造良好的小气候和小环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我国出生率快速下降,使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

  笔者的具体建议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多子多孙,凡是有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应该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子女相对较多,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第二,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生育保险除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之外,还应该包括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费用,男女职工都可以享受生育假期,生育期间孩子的父母可以休产假;第三,国家应当给予生育补贴,如果职工生育子女可以领取生育保险金,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给予一定的生育子女补贴,如果家庭子女众多,政府除了免费提供医疗、教育之外,还应该针对多子女家庭的住房需求,提供必要的住房补贴。

  总而言之,为了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政府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要动辄加重家庭负担,当然也不要动辄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公民的生育权利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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