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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关注:全国人大释法权力不容置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日前来港进行“国家宪法日”宣讲活动

  中评社香港12月10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日前在一法治论坛上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主动释法的权力”,“愈少释法愈好”,而释法会为法治带来“长期伤害”,“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有“制约”,否则在作出“破坏”后难以“修补”。他还称,香港民主进程已全面停滞,急须重启民主发展,否则将威胁“一国两制”的成功落实。其谬论引起香港社会舆论谴责。

  香港大律师马恩国对媒体表示,基本法第158条列明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列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全国性法律,亦没有预设程序,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权力主动释法。《基本法》在中国法律分类中属全国性法律,包致金依旧靠着香港普通法思维去理解《基本法》,忽略了宪法的地位。

  马恩国认为,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只作了5次释法,已相常克制。包致金作为司法界重量级人物,执意说出一些有偏颇的看法,没有教育香港市民正确理解《基本法》,实属遗憾。

  香港立法会议员、前香港律师会会长何君尧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香港司法体制的一部分,人大随时都有权力释法,包致金的狭隘思想,违背《基本法》,有悖于事实。

  何君尧指出,作为终审法院法官,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发表看法的时候要立足于香港,依据事实基础,否则会令人失望,辜负了每一个努力为香港作出贡献的人。
  香港立法会议员李慧琼谈到,香港作为国家一部分,法治结构基于宪法和《基本法》。《基本法》说得很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绝对有释法权,而且可以在不同情况下释法。包致金明知此却仍把释法说成是对香港法治的破坏,让人难以接受。

  李慧琼认为,香港人对法官和司法体制充满信任,而包致金作为法官公开政见,让人认为他有既定的立场,有损法官应有的中立立场。

  香港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亦反驳包致金的观念错误。她强调,熟悉《基本法》的人都清楚,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赋予全国人大依法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包括了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而解释权也得到《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确认。《基本法》属中国宪制里引伸的权力,超出特区范围以外属于中央权力。

  梁美芬还提到,在一九九九年的“刘港榕案”中,包致金同样不同意人大释法,但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清楚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是宪制的权力,即使不经法院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行使这项普及(general)且无条件限制(unlimited)的权力。很显然,包致金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人大对释法没有主导权的说法是一厢情愿,且不是法律的事实。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吴秋北表示,包致金的说法是完全荒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香港宪制设计的一部分,只会令香港法治更加完善,必要的时候就需要释法。

  吴秋北亦指出,包致金还谈到香港“没有民主”,同样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香港在1997年回归前从来没有任何民主,回归后民主才不断被完善,包致金所言完全是“抹黑说大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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