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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港澳台人士个税豁免放宽至六年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国新办图片)

  中评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徐梦溪)大陆自明年1月起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条例针对包括港澳台人士在内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日正式落地。12月24日下午,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出席国新办举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吹风会做出说明。

  对比之前的政策和征求意见稿,新的个税实施条例中对境外人士的规定在表述和具体的政策方面做出变化。
  
  对此,程丽华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考虑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作出了一些优惠的安排。

  优惠安排主要包括,新税法对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作了调整,由一年调到183天。为了吸引境外人才,并维持政策预期稳定,新条例平移了原来条例中对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免税规定,并适当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了免税办理手续,也就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有一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条例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由构成居民个人不满五年,放宽到构成居民个人连续不满六年,又放宽了一年。

  二是明确在构成居民个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三是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简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纳税人。

  程丽华指出,按照上述规定,对来华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有利于扩大开放和吸引境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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