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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健答中评:国歌法立法 是应有之义


  中评社香港1月24日电(记者 张心怡)《国歌条例草案》昨日(1月23日)于香港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正式展开本地立法程序。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指出,《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相信这种尊重精神对市民大众而言是十分容易理解,且很容易做到。

  全国港澳研究会香港特邀会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会员朱家健对中评社表示,《国歌法》本地立法是应有之义,尊重国歌是国民责任。他认为,国歌教育、宣传和普及须与《国歌法》的执行相辅相成。

  朱家健谈到,国歌和其奏播仪式代表国家的尊严,象征尊重国体的表现,奏唱国歌场合理应保持庄重严肃,应是法律,更是从心而发,若任何人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在《国歌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本地法律后,将承担法律责任。

  “《义务军进行曲》原为一首耳熟能详的抗战歌曲,旋律激昂,振奋民心,歌词铿锵动听,唱出中华儿女的奋勇。反对派政客应该了解国歌背景,不能胡乱批评。”朱家健提到,《国歌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期间,议会内激烈辩论,立法会大楼旁的香港特区政府总部东翼前地,还有一群曾多次主张“港独”、“自决”的组织闹事。

  朱家健指出,反对派无中生有,抛出“政治检控”、“言论自由”、“两年检控期过长”的所谓理由来妖魔化国歌法,危言耸听,他们却未有理解国歌的由来、内容、意义、重要性,若他们比较其他国家的类似国歌法条文,便会知道香港的国歌法本地立法的严苛合适,并符合法治环境和实际情况。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1月通过把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敦促国歌法本地立法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反对派不可逆民意而行。
  朱家健表示,在国歌法本地立法后,包括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人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作出誓言的宣誓仪式中,都需要奏播国歌。而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本年度法律年度开幕礼致辞时更指出“重要仪式中奏国歌为合适做法,就如其他国家在重要的场合亦会奏国歌”。

  《国歌条例草案》条文中列出多个须奏播国歌的场合,包括升国旗仪式、官方国庆酒会和回归周年纪念酒会、官方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为保卫香港而捐躯之人士”、“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等仪式、官方重大体育赛事和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此外,草案条文亦包括禁止国歌用作商业广告用途,以及在私人的红白二事场合奏播,朱家健建议,港澳特区的国家宪法日活动和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也可列作须奏播国歌的重要场合。

  朱家健表示,立法的另一亮点是《国歌法》须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让中小学生了解国歌的由来和内容,并从小培养对国歌的崇敬和尊重。他认为,香港教育局应持续跟进、检讨国歌内容纳入小学及中学教育的工作,手法要落地容易执行,并教导中小学教师有关国歌由来和内容,以身作则。国歌教育工作是法治教育的重要部分,尊重国歌便是守法的表现和履行了公民责任。国歌教育、宣传和普及须与《国歌法》的执行相辅相成。

  朱家健亦指出,《国歌法》本地立法后,港人日后在商业或创作时,不应更不能有歪曲、贬损国歌的意图和元素。现行香港法例已有《国旗及国徽条例》以保护国旗和国徽在香港特区的使用,而在《国歌条例》通过和生效后,国旗、国徽和国歌在香港特区均有法定保障,涉任何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的行为将同属可判处监禁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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