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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现场:王翔谈《外商投资法》背景与定位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中评社 海涵摄)


茶座现场(中评社 海涵摄)


茶座现场(中评社 海涵摄)

  中评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 海涵)18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参加中国记协主办的主题为“外商投资法:中国改革新标志”的新闻茶座时指出,高票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显示了中国在对外开放问题上的高度一致性。该法旨在在新的起点上、新的时期为新一轮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制保障。《外商投资法》有两个定位,一是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二是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王翔说,2019年3月15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在表决的时候,大家的认同率比较高,2948名代表,其中有2929名代表投了赞成票,8票反对,8票弃权。这么高的赞成票在人大立法的过程中也是不多见的。这样的票数,或者说这样的表决结果,不是说这个法本身到底有多好,更重要的是显示了全国人大代表,甚至是中国在对外开放问题上的高度一致性。扩大对外开放,实行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国内在认识上是一致的。

  立法背景——为新一轮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制保障

  谈及《外商投资法》立法的背景,王翔表示, 2019年刚好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外资的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实施40年——1979年的7月1号,中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国开启了通过立法保障对外开放的过程,到今年刚好是40周年。
  
  他指出,习近平主席在2018年12月18号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曾经说过一段话,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场接力跑,我们一棒接着一棒跑下去,每一代人都要为下一代人跑出一个好成绩。40年前,通过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启了立法保障对外开放的历程。40年后,我们在新的起点上、新的时期制定《外商投资法》,实际上是通过这么一部新的外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来为新一轮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制保障。

  定位之一——新

  王翔介绍了《外商投资法》的主要概要和情况。他说,《外商投资法》的条文数不多,六章、四十二条。2015年,商务部曾经公布过《外国投资法》草案,共一百八十条,商务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草案也曾经有一百三十五条。为什么条数那么多?主要是由新的《外商投资法》的定位所决定的。它有两个定位,一是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二是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他指出,“新”体现在我们现在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制跟40年前的情况已经完全不一样了。1979年,中国刚刚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当时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引进外资、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没有经验,引进外商投资到中国来建立企业,它的各项活动跟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是不太能适应的。因为我们当时干企业,人财物产供销六个环节都是实行计划经济,外资进来以后,这六个方面都得重起炉灶,重新开辟一片空间。所以,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于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外另辟了一块空间,为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依据。所以,那个法管的比较全,从企业设立开始到企业死亡,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个环节都要管。原材料怎么采购、劳动怎么用工、挣钱以后外汇怎么汇出,各个环节都要管。签的合同,我们也要审。我们当时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但是一部外资管理法,而且还是一部涉外合同法,还是企业组织法。

  王翔说,40年以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我们的商品要素、市场要素、法律体系都基本健全了,市场主体法律有比较成熟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企业经营合同有《合同法》、《担保法》,我们还要制定《民法典》。现在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以及市场经济跟国际上的通行规则基本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再单独为外资企业做出特殊规定。中国现在一直强调外资进到中国来以后,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没有必要对外资做区别对待,它跟中国本土企业一样平等竞争,
  
  此外,王翔还表示,中国对外资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梳理它的脉络可以看出来是从2013年开始。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创新开放模式、提高开放水平。2013年8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审批,实际上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的11类审批,包括企业章程审批、合同审批等调整为备案,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行。这个审批调整以后,97%以上的外资企业不再需要审批,通过备案就可以。2013年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了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做的就是这样的探索。中共十九大报告里提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实际上就是将上海自贸区以及此后的其他自由贸易实验区,例如广东、福建、天津,将其外资管理模式的改革经验上升为了法律。这次改革要确立中国新的外资管理模式,就是中共十九大报告里提出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王翔解释说,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指,在前面的环节,在企业进入之前,我们对外资也是国民待遇,中国人能干的外国人一样也能干。国民待遇在任何一个国家,特别是准入前的,都不是全面放开的,每个国家都有一些自己的考虑。所以,后面还加了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明列的领域还有一些限制措施。目前的负面清单是2018年6月中国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限制的领域只有48项。对自由贸易实验区还有45项的小一点的负面清单。李克强总理在前一阶段的博鳌论坛上也提到了在今年6月份之前还会进一步压缩这些负面清单。就像习近平先生说过的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这也是生动的写照。所以,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实际上就是有限制的全面开放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跟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资三法确立的逐项审批、企业设立取得许可已经不一样了。最明显的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进行投资不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取消了这个环节。

  定位之二——基础性

  谈及《外商投资法》的基础性,王翔说,这个法只是确定了外商投资管理法律的基本制度框架。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实行真的国民待遇,确实不太需要有一部专门针对外资管理的法律。这个法在征求意见和起草修改的过程中,有很多欧洲的朋友们跟我们反映,因为欧洲很多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管理的法,外资照样也管理的很好。中国外资如果真的实现了国民待遇,严格意义上讲,有其他法律不分中外对这些主体活动做了规范。《外商投资法》很短,大多数是属于衔接性的条款。真正落到管理上的,例如信息报告、安全审查、投诉工作,这些是新的,根据外资的特点所做的特别规定。但是,也都是很原则性的。因为有些工作在实践中已经做了,例如,安全审查。2011年,在中国《反垄断法》通过以后,我们当时就出了关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的管理办法。2015年,还出了自贸区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等于说这个制度到现在施行了已经8年。这个制度实施的怎么样,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都很清楚。有些外国朋友总是对这个事情很担心,其实我们觉得没必要,这个制度已经施行了8年,对外资影响到底有多大,大家都很明白。
  
  王翔表示,《外商投资法》主要是基础性的法律,确立了外商投资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另外,有大量的条文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保护的。这部法六章四十二条,除了总则以外,外商投资促进写了11条,外商投资保护写了8条,这两部分写了19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保护的内容做了规定,包括实践中反映的比较多的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的问题都专门做了规定,强调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所以,《外商投资法》更主要的是突出对外开放的主基调,更多的是一个促进法,或者说更多的是一个保护法。

  王翔说,40年前,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先生在1979年6月份会见日本公民党的委员长竹入义胜先生的时候说话说过一段话,“我们现在正在搞外资立法,但还不太成熟,与其说它是个法,不如说是政治意向的声明。”《外商投资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政治意向的声明。显示在当今的国内国际环境的大背景下,中国仍然要坚持对外开放,仍然要提高对外开放的力度,这也显示了我们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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