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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谈修例:并非为内地而设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中评社 张心怡摄)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中评社 张心怡摄)


记者会现场(中评社 张心怡摄)

  中评社香港5月8日电(记者 张心怡)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律政司和保安局的代表昨日下午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举行记者会。李家超表示,修例适用于任何一个司法管理区,不针对某单一个司法管理区,更不是为内地而设。
 
  李家超指出,政府提出修例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目的是要处理两个现实问题:第一,2018年初在台湾发生的杀人案;第二,同时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这漏洞包括条例的地理限制使我们不能处理这些地方犯罪的逃犯,以及现时无一个有效的方法与未签订长期协定的地方移交逃犯。

  李家超强调,政府的建议是经过审慎的研究,以确保犯了严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这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保障市民和社会的安全。

  ”正如我们多次重申,政府的建议是适用于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而不是针对某单一司法管辖区,更非为内地而设。更重要是,草案所针对的人,都是犯了严重罪行的罪犯,并非守法的市民。”李家超谈到,《条例草案》通过后,香港可以以同一标准与未签订长期协定的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以个案形式有效地处理这些严重罪案。香港现在只是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长期协定,即未签订的有百多个国家,签订长期协定是明确的政策目标,建议中的个案移交方式只是一个补充措施,一旦签订长期协定,个案方式移交不再适用,修例建议绝不会影响现时已签订的长期协定的安排。
  李家超表示,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去减少罪恶威胁,联合国更透过决议案,制订了范本,让各司法管辖区参考。现行《逃犯条例》参考了这范本,符合人权和法律程序的通行做法,当中的人权及程序保障,自《逃犯条例》生效至今,差不多22年行之有效,平衡了缉捕逃犯及保障人权两方面的需要。

  李家超说,《逃犯条例》现时的人权和程序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须符合两地同属犯罪原则、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两审、可申请人身保护、有上诉及司法覆核的权利等,在建议中全部适用及保留,而在个案移交中,更可附加额外限制,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处理每一宗个案时,当局都会作全面和详细的审理,有全权去处理或者决定不处理的权利。所有移交的要求会受到行政机关及法庭双重把关。若任何个案不符合法定要求,是不会亦不能被移交。

  “台湾杀人案已说明类似的严重罪行,包括伤人、炸弹等,随时随地皆可以发生,只是谁是不幸的受害人。我们不能容许严重罪犯藏身在香港而不需面对法律制裁,更有可能威胁我们的安全。”李家超提到,台湾杀人案的疑犯已于4月29日因洗黑钱罪被判监29个月,最早可能在今年十月获释。内务委员会要求成立法案委员会到现在已经是一个月,政府的团队仍未能就草案向委员解释或交换意见,社会在这段时间亦有不同想法。李家超重申,法案委员会是最适合讨论这些问题的地方,亦是议会的应有功能,期望法案委员会可以尽快展开审议草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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