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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港人港审”无法处理台湾杀人案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记者会昨日举行(中评社 张心怡摄)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中评社 张心怡摄)


记者会现场(中评社 张心怡摄)


记者会现场(中评社 张心怡摄)

  中评社香港5月8日电(记者 张心怡)7日下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及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就修订《逃犯条例》召开记者会回应法各界提出的有关意见。郑若骅表示,对于修订《逃犯条例》目前香港各界有很多不同意见和建议,包括“港人港审”等,但这些方式大多无法处理台湾杀人案。

  郑若骅谈到,条例的修改有三个重要方向:第一,在启动程序上,现时是以立法会审议的方式,建议改为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第二方面的修订,是把46项罪类和(所涉及罪行必须可判)一年刑期,改为37项罪类和三年刑期。第三个修订,是把《逃犯条例》适用于全球各地。
 
  “最近听到一些譬如要修改《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或《侵害人身罪条例》、或是“港人港审”的说法。我们理解这些建议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处理台湾杀人案,但若目的是处理台湾杀人案,这些建议是不能达到有关目的。”郑若骅指出,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香港是个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奉行“属地原则”,一般只会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内,才会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辖权。除了司法管辖权是“属地原则”之外,在实际操作上,若以域外案件处理的话,会在执行的时候遇到问题,例如取证和提供证据等。

  第二,修改相关法例是不能处理台湾的案件,因为即使修订法例,由于法例会令在外地发生的行为变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关条文只能用于法例生效后干犯的罪行,而不能够处理去年发生的台湾杀人案,所以这个修例不能达到目的。

  第三,若加上一个条例来处理刑法追溯期,这样会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第(1)款,该款写明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问题,所以即使修例亦不能达到目的。
 
  郑若骅还提出,有一个说法指《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第(2)款有例外情况,此说法不成立。该款源自ICCPR(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2)款。根据对此公约的权威论述,此条款所提及论述的“各国公认之一般法律原则为有罪”的概念,其实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法,以及习惯国际法所构成的犯罪。1946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1条的危害种族之行为是国际条约法中规定的刑事犯罪的一个例子。
 
  谈及“港人港审”的问题所在,郑若骅解释说,“港人港审”同样面对刑事追溯力的问题,即使订立此法,也只能对法例生效之后的罪行,并不能追溯至去年的台湾杀人案。现在“港人港审”建议的范围,较修改一或两项罪行的范围更广泛,可能要把《逃犯条例》下的46种罪类均转换为“港人港审”的情况。换言之,这是把刑事法律和制度,香港行之已久的“属地原则”带来一个根本性的改变,所以此建议不能被轻率地采纳。“港人港审”在实际操作时,可能会带来问题,譬如取证或在检控时期、相关不同证据的处理以及检控人员需要遵从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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