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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煌:谋求大湾区长期发展须法治先行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经民联太古西干事丁煌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法治发展论坛日前举行

  中评社香港5月28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经民联太古西干事丁煌日前出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法治发展论坛时谈到,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是规范和推进区域规划与实施的重要保障,谋求粤港澳大湾区长期发展须法治先行,法治是保证大湾区得以长期发展的基础。

  丁煌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蓝图是在“一国两制”背景下,涉及粤、港、澳“三个税区”、“三个法律管辖区”以及“三种流通货币”,例如往来粤港澳三地需经过海关、检查行李,商品和金钱还不能够自由流通。由于情况存在一定复杂性,大湾区发展需要具权威性的法律条文。丁煌认为,大湾区可响应国际主流,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融于一炉,明文书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律。一般而言,大陆法较侧重政体,而普通法则有利于营商,在以确保国家安全为前提下,全力发展湾区经济。

  丁煌说,在立法内容上,应由经济法入手。在经济法主体制度方面,就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规范。辅以行政法,做好准入企业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经济管理层面,涉及民商法的考虑,主要把握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向,具体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和公司法、票据法和破产法在内的“商法”。确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具体进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证券法、会计和审计法以及对外贸易政策法进行规划。此外,在经济活动中制定合同制度、竞争法、对外贸易政策法、消费者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

  丁煌指出,大湾区是面向世界的,是对外开放的,但大陆法与普通法两大法系的差异将不可避色地使国际投资者却步,因此大湾区通过明文立法可增强世界各地商人的投资信心。此外,大湾区还需加强政策引导促成签证便利化与投资便利化,进而使湾区经济发展起来。
  丁煌续指,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注意资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才能保证大湾区经济得以长久持续地发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粤港环保合作面临的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多年来,粤港双方透过“专责小组”签订合作协议防治污染,例如2001年成立粤港环境保护合作专责小组,但“行政协议”没有法律依据。有鉴于环保重要性,效仿香港,将政策、措施和安排等提升为法律规定,就环保进行立法是不二的选择。值得特别一提的是,环保城市对高端人材具相当的吸引力。
  
  “为大湾区发展提供具体的法律条文之后,下一个重要的课题是司法。”丁煌说,“法治”是基本法律原则规限行使权力的方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面对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同类案件可能会有不同法律后果。若有共犯因审判地或适用法律制度的差异而被判处不一样的刑罚时,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对法律界对公平性的质疑。不必全世界四下张望,聚焦香港便能找到法治大湾区具体方案,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精神为基础。

  如何更好、更顺畅地连接大湾区内的法律?丁煌在发言最后指出,需要大湾区律师竭力携手合作,可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案件进入“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时,若原审牵涉内地与香港(或澳门)间纠纷,“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法官可根据案件牵涉的法律观点向澳门或香港大律师提取意见后,才颁布法庭判决书,并成为没有约束力判决书部分。“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大法官可借此机会,在“中国宪法”的大框架下分析相关事实在香港或澳门法例下会有什么的法律新观点产生,与此同时,也能直接地为中国“富有社会主义”大陆普通法新法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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