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中评关注:港府就修例提六项额外措施

热点搜索

中评关注:港府就修例提六项额外措施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中评社香港5月31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公布新建议。李家超指出,特区政府在聆听社会各界意见后,将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项额外措施,包括将可移交的罪行刑罚年期由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向特区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国家或地区必须要由当地中央级别机构提出。

  李家超表示,第一方面,是缩小“特别移交安排”的适用范围至最严重罪行。根据原本建议,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三年以上,很多意见认为草案既然是针对没有长期协议的个案式移交,应该只处理特别严重的罪行,因此应该把罪行门槛提高。由于个案式移交属于未有长期协定的补充安排,应该更加谨慎处理,政府接受应该处理最严重罪行这意见。考虑到最严重罪行在香港会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涉及的都会是属于可判最高刑期为七年或以上的罪行,因此政府决定把罪行定于可判处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
 
  第二方面,是在启动“特别移交安排”时加入更多限制。第一,根据草案,如个别情况需要,可在协定加入条文,以进一步限制可移交的情况。针对社会关注逃犯被移交后在审讯中的权利,认同可在协定中加入包括无罪假定、公开审讯、有律师代表、盘问证人权利、不能强迫认罪、上诉权等符合一般人权保障的要求。由于“特别移交安排”的文本会在交付拘押的公开聆讯时向法庭提交,因此公众亦可透过法庭的公开聆讯知悉有关安排。当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长官作最后决定移交时,亦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第二,请求方需要作出保证,有关罪行是在有效追诉期内,或不属于因任何原因而可以免于起诉和惩罚的,例如特赦。

  第三方面,加强保障疑犯利益。其一,鉴于公众关注请求方提出移交的严谨性,并就如何处理内地提出的要求,参考一般国际做法,认同特区政府应只处理由当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请求。以内地为例,特区政府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处理。同样,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包括刑事调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关的协助要求,特区政府亦只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其二,有意见认为,被移交的香港人,在定罪后应可申请回港服刑,这可让他们在语言、习惯等熟习环境服刑,有助于更生和家属探望。政府同意这方面意见的方向,由于现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不适用于内地,《条例草案》通过后会与内地跟进这项工作。
 
  其三,为了更加照顾被移交人士的利益,会以个案方式,商讨移交后的探望问题,通过合适的方法,包括领事(如移交给外国)、官员探望或其他特别合作安排作处理。
 
  李家超强调,按《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区政府为释除疑虑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中央表示理解并尊重和支持特区政府关于增加保障的各项涉及内地的措施。香港的自由和权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绝对不影响现有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李家超在会见传媒时亦提到,不少人士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多,或因坊间不正确的说法产生误会和焦虑,在官员面对面解释和逐点回应之后,往往有消除疑虑的效果。政府作出建议的目的是要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时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政府的建议是经过审慎研究,以确保犯了严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这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以保障市民安全,维护社会公义。
 
  “移交逃犯是打击有组织及跨境犯罪的国际共识,是公认的有效减少罪恶的方法。现行《逃犯条例》参考了联合国的范本,符合人权和法律程序的国际通行做法,也平衡了缉捕逃犯及保障人权两方面的需要。政府期望综合回应可以促进社会的理性讨论,消除疑虑。”李家超说。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66086.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