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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具备稳固法律基础

  中评社北京11月15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撰写网志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备稳固的法律基础。郑若骅指出,按宪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及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维护特区的宪制秩序,须确保延任第六届立法会的议员,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即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

  郑若骅表示,按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及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须从国家安全层面维护“一国两制”。一些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或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人士,根本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不符合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亦无出任议员的资格。

  郑若骅提到,今年出现押后选举的特殊情况,令立法机关出现继续履行职责事宜,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811决定”,而且特区政府未有对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进行相关本地立法。若非该特殊情况,四名议员已在原定立法会选举的提名阶段被裁定提名无效,根本不能参加原定的选举,更谈不上出任议员。因此,特区政府面对特殊的宪制秩序问题,请求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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