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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法官将被告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

  中评社香港12月30日电/据大公网报道,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在社交媒体发文说,竟有法官以为用十个保释条件就可以防止黎智英潜逃,可谓“2020年全球司法界最大的笑话”。他认为,法官在保释一事上出错,不是法律造诣不深,而是对黎智英一案的本质和黎智英本人的背景没有认识。此外,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官批准保释理由牵强,认为法官将被告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

  梁振英昨日表示,法官完全没有考虑黎智英的背景,如和西方国家的政治联系、在潜逃后对这些国家的政治价值等等,这些因素关乎黎智英会否潜逃的动机以及潜逃的能力。

  判词第23段提到的黎智英“在香港扎根,有广泛的家庭和生意联系”故潜逃的风险低,梁振英认为,这样的说法令人质疑。“法官在第27段指出,黎智英的律师指出黎愿意戴上跟踪行藏的电子装置,但由于政府律师表示这选项不可行,因此黎的律师建议以不离开居所为保释条件。”他直言,法官判黎不得离开居所,但只需每星期向警署报到三次,其中存在“极大的漏洞”。过去已有不少例子说明交出旅游证件的被告人在保释后照样潜逃成功,而从黎宅到公海只要两三个小时,逃离香港根本无需两三天的时间。

  黎智英弃保潜逃风险极高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法学教授傅健慈认为,法官无充分考虑黎智英其他的严重罪行,加上案件仍未正式开审,法官未有机会听取控方提出的所有呈堂证据,便过早地认定黎智英有一个合理的抗辩理据。另外,法官对国安法第42条的理解和适用出现明显的错误,“如果黎智英可以保释,为什么他却把唐英杰覊押?明显地,这是双重标准。”法庭批出的担保条件根本不足以阻止黎智英外逃,也未能确保黎完全没有机会或不会继续通过中介人继续干犯国安法的罪行。

  傅健慈又说,黎智英获担保后,被传媒揭发密会揽炒派的政客,不排除他继续指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是黎智英确实是弃保潜逃风险极高,并在保释期间犯罪,在今次保释的条件中,黎智英并没有被监管,纯粹靠其自律,法官批准黎的保释是错误的决定,故此律政司提出向终审法院的上诉,值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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