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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民放生5暴徒 律政司上诉

  中评社香港2月28日电/据文汇报报道,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在最近4个月内接连判前年8.31和10.1两案中合共14名被告甩掉暴动罪,律政司不服沈官的裁决,继早前已就8.31案中社工陈虹秀等8名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后,前日再根据《区域法院条例》,就前年10月1日一案被沈官放生的其中5名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在10.1一案中,警方在湾仔一个单位搜出白电油、玻璃樽及布条等物品,单位租客及屋内5人被控串谋暴动及串谋非法集结交替控罪,法官沈小民在审讯后,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前年10月1日一案的6名被告,包括电竞选手张浩辉(23岁)、学生胡凯富(21岁)、文员陈子斌(21岁)及苏美莉(25岁)、学生李盈莉(17岁)及无业男沈卓勤(24岁),被控于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香港串谋他人参与暴动,另被控一项交替的串谋参与非法集结罪。案件在区域法院审讯后,法官沈小民于今年2月19日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

  沈官在该案裁决时,对“串谋”及“不法协议”的法律原则提出质疑,声称有被告可能“纯粹想参加有不反对通知书嘅游行,见唔对路就走人”。

  他续称,控方希望法庭从单位搜出的物品作出推论,单位是用作储存示威物品,及供示威者休息之用,但控方证供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推论各被告之间有计划参与暴动并使用汽油弹,或有计划参与非法集结,控方亦未能肯定第六被告为涉案单位的租客,故裁定他们全部罪名不成立。

  日前,律政司针对法官沈小民就该案第一至第五被告的无罪裁决,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八十四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

  警检白电油猪嘴 料单位作暴徒仓

  据控方早前指出的案情,前年10月1日凌晨,警方突击搜查湾仔涉案单位,发现内有防毒面具、黑衫、护目镜、电筒、对讲机、多个空樽及打火机、5罐白电油、100条布条、伸缩棍等。该单位与示威地点接近,相信是为储存示威物品,以及为示威者提供休息地方,单位内亦有制造汽油弹的材料,相信各被告参与或准备参与暴动。

  放生8.31八被告 提出“三奇论”

  是次为律政司对法官沈小民审理的暴动案再一次提出上诉。去年10月31日,沈官裁定前年8.31湾仔暴动案8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该案8名被告依次为余德颖、赖姵岐、锺嘉能、龚梓舜、陈虹秀、简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其中龚梓舜另被控涉嫌管有攻击性武器,第五被告、社工陈虹秀在开审初时已被裁定表证不成立,余下7名被告经审讯后也全部脱罪。

  沈官当时在解释裁决理据时提出三大论点(见表),包括被告可能是“见证历史时刻”,逃跑不一定因为畏罪,也不应将穿着黑衣的人随意视为参与暴动等,并声称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有关控罪。

  沈官的判词引起社会哗然,律政司亦不服裁决,认为沈官没有适当和充分地考虑及分析有关指控的全部证据,或在事实上错误地引导自己,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忽略了相关因素,遂先后就陈虹秀及其余7被告,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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