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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违法陆资最高罚2500万


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9月27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将未经许可来台陆资最高罚锾上限,从新台币60万元提高到2500万元,且可按次连续处罚到改善为止,以遏止陆资违法投资台湾。

  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指出,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之一条,对陆资违法来台投资罚锾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规定,导致大同案当时最高只能罚60万元,被外界认为过低,是这次修法动机之一。

  永丰金控旗下的永丰金证香港子公司、永丰金证(亚洲)因为违法接受陆资“龙峰国际”委托下单投资大同,并且涉入大同的经营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年5月限期龙峰6个月出清大同股份并开罚60万元。

  李丽珍表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将陆资违法来台投资罚锾改为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上限大幅提高,且可按次连续处罚到改善为止。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假如陆资违法投资的所得利益超过2500万元,根据行政罚法18条第二项规定,相关机关可以在超过罚锾上限的额度内再做处罚,不受法定罚锾上限的限制,例如所得一亿元,就可在一亿元的范围内裁罚。

  草案也规定,对于陆资其他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申报转投资或审定等,罚锾从原本的6万元到30万元,大幅提高到5万元至250万元;并针对陆资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者新增罚则,将可罚5万元至250万元;草案也增订“微罪不举”规定,对于违规情节轻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者就不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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