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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卢秀燕?官方禁投票日藉宣传公投助选


“中选会”。(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0月29日电(记者 杨腾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明文禁止投票当日从事竞选活动,《公民投票法》则无,但年底九合一县市长选举与10项公投案合并投票,若借着宣传公投替特定候选人助选,可能游走于法令边缘。对此,“中央选举委员会”29日表示,公投宣传活动假如穿插着候选人姓名、政党名称、标语、旗帜,就属于投票日竞选、助选,否则最高可罚新台币500万元

  此次10案公投案,政党色彩最浓厚的是中国国民党提出的“反空污”、“反核食”、“反深澳电厂”3公投,其中,国民党台中市长候选人卢秀燕还身兼反空污公投提案人,而台中市当地有着台中火力发电厂,该厂是以燃煤发电,向来有着空气污染议题,卢秀燕想借由反空污争取支持的策略相当明显。

  在“中选会”祭出禁令后,在11月24日九合一选举投票当日,卢秀燕恐怕难以操作空污牌。

  “中选会”29日晚间透过新闻稿表示,《公民投票法》中并无投票日禁止公投宣传的规定,但因此次公职人员选举与10案“全国性”公投同日举行投票,为预防投票日藉公投宣传之名行竞助选之实,“中选会”29日邀集“内政部”、“法务部”及各县市选举委员会讨论此议题。

  “中选会”指出,会中决定,投票日的公投宣传活动,假如穿插着候选人姓名、政党名称、标语、旗帜、看板、号次等相关影像、声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经验,一看即知者,就属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该行为地点位于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即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8条第2项,以及《公民投票法》第42条,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000元以下罚金。

  假如于30公尺以外,即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6条第2款,可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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