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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图染指文官体系 违宪又一桩

  中评社香港4月28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说,民进党和时代力量“立委”提案修正“考试院”组织法,将“考试委员”名额从19人删减至3人,且其职权改为政策研究与谘询建议权。此等修正的目的,当是想打破考试权超然独立的宪政地位。这是继染指操控“行政院”所属的独立机关后,绿委想再攻下宪政机关的违宪之举,值得关注。

  首先,“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2项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说明“考试委员”是“宪法”明定的职务。由于“宪法”是赋予政府职权归属的最高规范,故而“考试委员”和上开“宪法”条文中同列的院长和副院长,同样拥有“宪法”赋予“考试院”的职权。

  然而,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是任何人都可做的事情,这就不是政府职权,尤其不应是“宪法”明定设置之职务所仅能拥有的“权限”。更何况,“考试委员”系“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如此慎重的任命程序,难道只是因为拥有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的资格?

  此外,“宪法”第88条明定“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此又岂是属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权所适用的规范?凡此种种,皆证明了修法将“考试委员”的职权限缩,实已明显抵触“宪法”。

  “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第1项规定“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铨叙、保障、抚恤、退休之法制及执行事项,以及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而考试事项还包括“宪法”第86条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这些事项既可分成法制和执行两个层面,即表示政府职权至少要具有法制的政策决定和法制的执行二者之一为核心。故而,政策研究和谘询建议不应属于政府职权,当无疑义。
  接下来的问题是,若将“考试委员”删减为3人是否合理?“宪法”明文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若干人,而且同样为“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因而“考试院”所掌事项在政策决定权上,采取合议制当最符合“宪法”第88条规定。但“考试委员”若仅3人,加上院长、副院长共5人,要以合议制方式决定具多样性的考试权政策,在人数上不易确保考试权的超然独立性,使之易受政治党派意识的侵扰。

  “考试院”主掌为政府选人、育人、用人及考选专门职业和技术人才等大计,首重免于行政和立法等政治性部门侵扰,以及政治党派政治力的介入,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和发展上遭致扭曲。也因此,目前“考试委员”人数定为19人,可容纳学界各领域、文官体系和政治界学有专精与历练丰富者,透过合议制和独立行使职权使专业和实务间取得平衡,并确保“国家”文官制度的中立性格。

  现今“中华民国”正处于民主选举高度竞争、政党对立而互信不足,乃至于从性别主流化、原住民族参与保障等观点,“考试委员”的人数都不应轻言删减,以免影响原已建立的超然独立性格。绿委此际向“考试院”开刀,说穿了是因民进党全面执政后,意图染指文官体系以建构其绿色党国体系,而“考试院”正是最大的阻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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