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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地区纳陆港澳三读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共谍”案纳入外患罪。(中评社 倪鸿祥摄)


“立法院”上午召开院会,先后处理《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及《刑法》部分修文条正案。(中评社 倪鸿祥摄)


绿委郑运鹏与管碧玲。(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5月7日电(记者 倪鸿祥)“立法院”院会今天上午在民进党“立委”多数优势下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纳入现行外患罪规范当中,处罚刑度不变,也就是将“共谍案”视为外患罪之一,若导致两岸开打,最重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之前,“共谍”案仅能以《“国家安全”法》泄漏“国防机密”罪处理,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法以《刑法》外患罪处理。

  刑法原本就规定,“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为:113条明定,应经政府授权之事项,未获授权,私与外国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为约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足以生损害于“中华民国”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增订第115条之1,条文明定,本章之罪,亦适用于地域或对象为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行为人违反各条规定者,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

  “立法院”上午召开院会,先后处理《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及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接着处理刑法修正案,在绿委主导下,将大陆及港澳地区纳入外患罪范围,同时新增“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等”字眼。
  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原本审查时,司法部门原认为将外患罪章所指的“外国”扩大改指“敌人”(外患罪第103条至110条全部修正)将“共谍”纳入,但民进党团研议后决定在第115条增列之一条文,明订“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均适用外患罪章,因此“敌人”二字不必再修改于各条文之中。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非经政府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议,违者处罚则20万到200万元,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下罚金。但绿委王定宇认为处罚太轻,因此主张在刑法“外患罪”章里加重其刑。

  刑法外患罪章第113条原只规定“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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