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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马英九今提上诉 要求开言词辩论庭


马英九。(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5月31日电(记者 倪鸿祥)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马英九泄密一审无罪上诉案,5月15日二审改判4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马英九收到判决书与律师研议后,今天上午透过律师提出上诉,要求“最高法院”依法规定开庭审理并进行言词辩论。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采事实审,所以必会开庭审理,邀两造到庭进行言词辩论,“最高法院”采法律审,因此被告、原告多经由委任律师提出书状进行答辩,甚少开庭举行言词辩论,马英九这次针对二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最高法院”审理时开庭并进行言词辩论,算是法界少见情形。

  马英九办公室书面声明表示,本案关系“总统”一职如何履行“宪法”职务,因此上诉状同时请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389条规定,就本案开庭审理,进行言词辩论。

  马办指出,本案证卷资料显示,“行政院”前院长江宜桦、“总统府”前副秘书长罗智强皆曾证称,2013年8月31日与马会面,确有讨论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的政治责任与去留问题。但高院判决书却说“法务部长”之去留,并非被告、江宜桦、罗智强等人当日(即2013年8月31日)讨论之议题”,显见高院判决根本没有详阅卷证资料。高院判决未依证据,强为有罪判决,显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并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

  马办表示,司法关说妨害司法公正、斲伤司法威信,攸关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决竟认定,“全民电通更一审司法关说案”与公共利益无涉,且未说明为何司法关说既非属国家重大事务,也无关公共利益。此一认定显然违反经验及论理法则,不仅与审理泄密案的前7位法官之认定截然不同,也无视人民对司法关说之厌恶,除了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更有判决理由矛盾之违法。

  马办强调,《刑事诉讼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均规定,基于公共利益或有正当理由时,泄密并不构成犯罪。马英九得知“立法院长”、在野党大党鞭和“法务部长”涉及关说司法个案后,认为将引发宪政风暴及社会不安,因此与幕僚及“行政院长”开会讨论因应策略。如果这样是泄密,那历任及现任“总统”和幕僚开会讨论尚属秘密的决策,是不是也泄密?台北地检署要不要也起诉?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并谴责这些“总统”“不足为国家“元首”之表率”?

  马办表示,本案是一宗“宪法”诉讼,高等法院对于本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决,将造成不当的宪政先例,使日后“总统”或“行政院长”面临国家重大事件时,必须视若无睹、置若罔闻,否则就将面临牢狱之灾。马英九委任律师提起上诉,争的不只是个人清白,更要争取“中华民国”、“总统”治国的合理权限,不能被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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