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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法院未判丁允恭性骚扰 “监委”提上诉

“监察院”。(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4月21日电/“总统府”前发言人丁允恭担任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期间,曾与女记者在办公处所发生性关系,惩戒法院3月24日宣判丁撤职并停止任用2年。“监察院”今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查案“监察委员”纪惠容认为,惩戒法院仅就行为不检予以惩戒,却未认定性骚扰成立,甚表遗憾,已于本月16日提出上诉。

  惩戒法院原判决载明,丁允恭于脸书所张贴之合照,显示丁允恭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依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与社会通念合理观察,该张照片仅足认为其二人有亲密之男女朋友关系,尚难认为含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丁允恭率将该照片贴出,纵然Y女因而担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删除或产生后续工作困扰,只能认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究难认系性骚扰。

  “监察院”新闻稿全文如下:

  惩戒法院对丁允恭案,未就性骚扰部分作成判决,“监察院”原提案委员纪惠容决定提出上诉。

  惩戒法院就“监察院”对前局长丁允恭有辱官箴案于110年3月24日宣判:“丁允恭撤职并停止任用贰年”,对此,“监委”纪惠容表示,惩戒法院仅就行为不检予以惩戒,却未认定性骚扰成立,甚表遗憾,并已于上周五(4月16日)提出上诉。

  原提案委员纪惠容对这案未认定性骚扰,提出上诉的理由如下:

  一、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所称之性骚扰,具有以下重要要件:1.违反其意愿、2.行为与性或性有关、3.行为不受欢迎、4.行为不具合理性。针对惩戒法院之原判决,既已认定丁允恭就其任职新闻局长期间,故意于106年2月27日(Y女已北上与其分手)上传合照,让Y女被传为小三,造成后续之工作困扰与处于敌意环境等事实。惩戒法院却未考量Y女遭冒犯的敌意,仅以单一照片穿着整齐,认为难以认定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而判定丁允恭无性骚扰。事实上,性骚扰常常是一个连串发生,并持续影响当事人,惩戒法院却片面切割,仅以单一照片认定非性骚扰,不但难以服人,且有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二、惩戒法院原判决载明:“丁允恭于‘脸书’所张贴之合照,显示丁允恭与Y女均衣着整齐,面对镜头,Y女头靠在丁允恭肩上,另有一不详男子背对镜头坐在附近,依现代人一般生活经验与社会通念合理观察,该张照片仅足认为其二人有亲密之男女朋友关系,尚难认为含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等意涵,丁允恭率将该照片贴出,纵然Y女因而担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删除或产生后续工作困扰,祇能认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谨慎之规定,究难认系性骚扰。”既然,惩戒法院认定亲密关系,而亲密关系即涉及含有“性”或“性别”有关行为之意涵,却又辩称难认性骚扰,惩戒法院的判决前后说词矛盾,有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三、再则,原判决所称“性”之意涵,并非等同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关罪名所称之性意涵,且与本院主张丁允恭成立性骚法第2条第1项第2款所称之“敌意环境性骚扰”,系指“丁允恭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并不相同。

  四、原判决从未询问过被害人Y女是否感到损害人格尊严、心生畏怖或感到敌意,自有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五、原判决漏未审酌Y女已于106年2、3月间多次以LINE或电话向丁允恭表示关系到此为止,拒绝追求,并非不知Y女主观感受不佳或有拒绝之意,却仍在婚后罔顾Y女之意愿及主观感受,仍连续表达个人情欲意念之追求,也因此Y女新男友A男曾向当时丁妻投诉丁允恭骚扰Y女之事实,并经丁允恭证实,自有性骚扰防治法之适用,原判决适用法规显有不当。

  六、 丁允恭身为首长,纵处未婚之单身状态,同时与数名女子交往,在与前妻订婚、结婚之后,仍同时与数名女子交往,甚至过度追求,欲挽回Y女,上述仍属放荡行为,行为不检点事证明确,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予以惩戒之必要。而原判决载明:“丁允恭与严女结婚以前,系处于未婚之单身状态,纵同时与数名女子来往,尚难认系放荡行为。”具公务员惩戒法第66条第2项“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之上诉事由。

  “监委”纪惠容表示,本案属亲密关系暴力,由以下事证可证:(1)丁允恭对Y女权控的开始,系由其在办公室、办公桌上、职务宿舍展开、上班时间发生性行为,丁允恭系用其新闻局长的权控在操弄Y女工作和生活。(2)丁允恭在性行为中拍摄Y女影片及照片,作为事后恐吓,凸显丁允恭之亲密关系暴力是具体明显。(3)丁允恭意图散布Y女私密影像,经惩戒法院认定其106年2月27日在脸书上传其与Y女两人合照,虽随即下架,但已有相关媒体截图报道,致媒体界知悉丁与Y女交往情事,也因此造成Y女后续工作困扰。

  “监委”纪惠容指出,本案问题并不在于情欲,而在于违反Y女意愿、伤害隐私,和权力压迫。本案件是未经同意的曝光,造成痛苦的并不是性本身,而是不平等的性别权力,以及这个不平等所促成的,对女性之暴力。且实务上,男女朋友、夫妻等亲密关系,仍存有性侵害性骚扰案件(性胁迫)之判决存在。

  “监委”纪惠容表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仍将持续负起维护妇女权益的“宪法”职责,积极落实妇女人身安全的权益保护。此上诉将再补上专家学者之法理论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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