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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纳税人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吗?

  中评社香港11月1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专栏文章说,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针对太阳花运动受伤人士提出申请国赔的案件做出了判决,台北市警局应赔偿原告等14人各10万至20万元不等,总金额达111万1570元,仍可上诉。这个判决,让人怀疑,法官究竟是关在象牙塔里的法匠,还是在为政治服务的政治法官。这笔钱,等于是由台北市的纳税人来付,但纳税人能接受这样的判决吗?

  根据媒体报道,原告的辩护律师表示,国家暴力是不法的,人民上街头游行集会表达对政府和政策的意见,这是人权的行使,也是民主最重要的基石,人民行使这样的权利不应该有任何顾虑,不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有任何担忧,国家不应该用任何暴力让人民处于恐惧之下,让人民因此不敢上街。这样完全不附加条件的说法,问题重重。在马英九执政期间,什么时候禁止过人民上街?马英九执政期间,有像蔡英文这样在“总统府”前长期摆拒马吗?人民有权可以上街抗议,但不代表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世界上有那一个国家会容忍民众闯入最高行政机关?这件事,如果发生在英国或美国,警察的手段,其激烈的程度绝对超过台北市的警察。老实说,台湾的警察已长期处于社会弱势,媒体上更常看到民众对警察呛声,在面对群众聚会上,他们已经相当节制了。警察的责任是维护治安与秩序,而闯入“行政院”的民众,不管其身分为何,都已经明显违法,他们使用警械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机关安全、恢复秩序,究竟何错之有?根据判决书,法官认为警察使用警械有失比例原则,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原告关于所受伤势是否为警察执行职务以强制力逾越比例原则所造成一节,纵无拍摄到被警察攻击而受伤过程之客观录影画面可资认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证人之证言,或以诊断结果显示受有过重伤势、受伤部位系人体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险性等情事,举证证明至使法院心证度达到降低后之证明度,获得该待证事实为真实之确信,即应认已尽举证责任。”换言之,只要参与者彼此相互证明,法官就采纳为心证。
  文章说,323当天闯入“行政院”,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民众因此而受伤,正可警惕他们,抗议不是为所欲为,为所欲为的非法行为就得付出付价。现在法官判决国家需赔偿这些抗议者,不就是在鼓励人民在集会抗议时可以为所欲为,因为一旦受伤,国家还会赔偿你们。这样的判决不是在告诉警察,将来面对抗议时,最好都不要执法,因为比例原则不是由你们来决定,是由法官来心证。

  原告辩护律师竟还表示,唯有公民能够上街以集体意志表达捍卫民主和自由的决心,这才是台湾安全最后的保障。这是得了便宜又卖乖。323这些人上街是在捍卫民主和自由吗?台湾恐怕有不少人不同意。这些人阻挡了服贸,使台湾减少了不少利益,那些受害者又找谁去讨公道?

  总而言之,上街抗议可以,但请在法律规范之内抗议,这个代价自己要能付得起;上街可以,但不要拿捍卫民主自由这顶帽子来替自己合理化,这个光荣你们却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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