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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专访:骆伟建谈“港区国安法”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中评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6月27日电(记者 张心怡)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骆伟建日前接受中评社专访时指出,制定“港区国安法”,实际上就是要保障“一国两制”顺利实施,保障“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体现中央实行“一国两制”的诚心和诚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对“港区国安法”作出说明,骆伟建认为,其主要内容体现了程序法、实体法、组织法的结合,体现了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的保护,是一个很鲜明的法律,能够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草案》规定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并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有关案件。对此骆伟建强调,这完全符合《基本法》规定,也是落实《基本法》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首长,要对中央负责,而国家安全恰恰是一个全国性事务。“将来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后,如果案件进入司法诉讼阶段,就要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去审理。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

  问答全文如下:

  中评社:您怎么看“港区国安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维护“一国两制”在港实践有何意义? 

  骆伟建:谈必要性实际上是谈现实性。我个人觉得主要有两个现实问题,一是近几年来香港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的最主要的特征和危害性就是出现了一股反中乱港的政治势力。这股政治势力的矛头实际上直指国家安全,因为它提出了“港独”主张,勾结外国的政治势力,针对中央管治权,是对现有政权的一种威胁。二是发生了一些恐怖主义的行为,挑战了法律秩序。法律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香港的公共秩序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破坏,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危险性。如果这些现实的危险性不加以制止,将来国家安全就没有保障。

  法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用法律来惩罚违法行为,但现在香港确确实实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处在一个“真空”的状态。既然有漏洞,就要及时补上,如果这个漏洞不补上,最终还是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绝不能袖手旁观。

  此外,从“一国两制”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来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建立在“一国两制”基础之上,中央是诚心诚意、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一国两制”能否成功,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国家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如果国家安全得不到保障,“一国两制”就不可能继续执行下去,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那么现在遇到问题了,“一国”受到威胁,如果还想要实行“一国两制”,就要解决好国家安全问题。所以,我认为解决国家安全问题不是损害“一国两制”,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实行“一国两制”。

  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定港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实际上就是要保障“一国两制”顺利实施,保障“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体现中央实行“一国两制”的诚心和诚意。

  中评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对“港区国安法”作出说明,您对《草案》内容如何评价? 

  骆伟建:第一,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份《草案》是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综合性法律。“港区国安法”是由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必须要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才能完整地实施法律,这与现在香港的实际情况是有直接关联的。

  第二,《草案》将很多关键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将来法律的实施。《草案》提到了为什么要立法、立法的目的等,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实施、巩固“一国两制”。一些反对派忽悠大家说“港区国安法”是破坏“一国两制”,这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第三,我们现在始终强调治理港澳要讲法治原则,《草案》内容也强调了这一点。一方面,依法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一些法治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实体法中一定要罪刑法定,责任跟惩罚要相适应;在程式法中一定要无罪推定。我们看到,“港区国安法”不是违背法治,恰恰是遵守法治,落实法律来制定这个程式。

  第四,《草案》提到专门机构及其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承担责任,所以要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另外一个责任就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实际上这两个机构要进行互相配合,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制度。

  第五,《草案》规定了什么是犯罪?怎么样惩罚?主要是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我个人认为,《草案》内容体现了程序法、实体法、组织法的结合,体现了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的保护,是一个很鲜明的法律。“港区国安法”应该能够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中评社:根据《草案》内容,中央将在港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您认为有何具体作用和意义? 

  骆伟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实际上是一个具体执行国家安全法的专门机构。中央管治权不是空的口号,要落实到具体单位上去,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就是落实中央管治权的体现。

  我们看到《草案》对中央和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上的责任和许可权做出了划分: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国家安全有宪制责任。既然这个法律很清楚的界定了根本责任和宪制责任,那么要承担根本责任,当然需要一个机构专门负责,所以有必要去设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在《草案》中规定得很清楚: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角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这个机构代表中央,所以它可以进行监督、指导、协调,例如有些国家安全事务不是靠特区就能够完成,可能也涉及到内地,涉及到其他方面,那么就需要这个机构去协调。

  《草案》也规定了它的义务: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以这个机构的设立,要处理好“一国两制”的关系。

  中评社:《草案》规定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并由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有关案件,对此您怎么看? 

  骆伟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这完全符合《基本法》规定,也是落实《基本法》规定的一个具体体现。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首长,要对中央负责,而国家安全恰恰是一个全国性事务。《基本法》也规定了行政长官要负责《基本法》的实施,国家安全就是《基本法》的一部分,所以行政长官应该担任委员会主席。此外,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实际上也会涉及到各个部门,例如将来可能要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如果要尽快立法就涉及到立法机关,侦查、防范则要涉及到员警部门,最后还要涉及到法院,所有这些所涉及到的部门,只能由特区第一责任人行政长官来进行协调。

  将来行政长官担任特区国安事务委员会主席后,如果案件进入司法诉讼阶段,就要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法官去审理。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我觉得有些反对者就是把这个问题搞乱了,并且误导了很多普通市民。而法律规定其实是说,行政长官指定一个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名单,假设将来有需要,可以从名单中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至于是哪位法官来审理,则不是行政长官指定。

  就像澳门也是一样,每一个司法年度里法官委员会就要指派法官的工作内容。比如说某一位法官可能去年专门审理民事案件,今年法官委员会认为他审理刑事案件更合适,就指定他在本司法年度审理刑事案件。这也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并没有破坏法治。此外,行政长官指定相对固定的法官,也可以使他们将来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更加熟悉,有利于法官做出判断。

  中评社:您认为“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23条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 

  骆伟建:我觉得两者之间应该是一个有机结合的关系。我们讲“一国两制”始终要回答两个问题,一个是“一国”和“两制”什么关系,另外一个就是中央和特区什么关系。从道理上讲,“一国”和“两制”,中央和特区应该是有机结合的关系,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所以,我个人认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实际上就是中央行使的管治权,但是中央行使管治权不等于特区取消自治权,这两者之间是不矛盾的,实际上是一个互相配合的关系。

  人大常委会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实际上也希望将来特区能够配合国家立法。我认为23条立法肯定要配合国家层面的立法,或者说在有些规定上面应该要更加具体,更要结合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本地立法一旦进行了有机的结合,相关漏洞就能更好地堵上,国家安全就更有保障。

  中评社:社会上出现针对“港区国安法”的反弹声音,您认为应如何进行答疑解惑? 

  骆伟建:所谓反弹的声音我认为大概属于三类:第一类说法认为,中央层面立法,破坏了“一国两制”,破坏了高度自治;第二类说法认为,会影响到香港的自由港、金融中心地位以及经济发展;第三类说法认为,会影响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三类如果做具体分析的话,其实都不能成立。因为我在澳门生活,那么我想用澳门为例来说明来回答这些疑问。澳门2009年通过23条立法,到现在十多年。相关的争议、担忧,是不是发生了呢?客观来讲,澳门正好做出了相反的证明。

  首先,由于澳门有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巩固了“一国两制”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澳门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区政府就有法律依据去加以制裁,所以澳门居民会守法,也会反对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这样的话就巩固了“一国”的基础,“一国”的基础巩固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建立了互信关系,才会全心全意的支持澳门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持澳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其次,经济要发展,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社会要稳定,如果社会不稳定,没有秩序可言,哪有外来投资者?因为有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社会里面不可能有动乱,而且外来投资者也很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本地政治团体也不能与外国勾结来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有了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澳门居民的权利自由减少了吗?一点都没有少,相反对澳门居民的权利自由有了一个更好的保护。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只要不做出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言论自由、集会自由都有法律保护,法律不会禁止,也不会制裁。

  所以,通过我们澳门的实践,大家就应该放心,国家安全立法只会更好地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国家动乱了,社会秩序没有了,最终损失的就是每一个居民的生命和财产。

  中评社:您对加强香港市民对“港区国安法”的准确认识和信心有何建议? 

  骆伟建:第一,现在香港的一些爱国团体正在进行,就是对市民的宣传。要把问题讲清楚,用事实来说明,才会消除不少人的疑虑。不仅是现在要宣传,立法以后还要宣传,要让每一代人都要明白这个道理,要不断地巩固维护国家安全的理念。

  第二,特区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坚定,不能够摇摆,不能够犹豫。社会上总有一些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的话,特区政府要引导大家做正确的事情,这就是特区政府的责任。所以我建议特区政府一定要勇于承担,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动摇,国家安全不仅与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关系,更与国家的民族复兴有关。

  第三,在立法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周密的安排,不能够草率。不能出现条文之间的矛盾或是法律漏洞,否则将来在执法的时候就很难认真执法。这就是讲立法的准备、立法的技术、立法的构思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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