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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结 反对派惯犯

  中评社香港4月19日电/据大公报报道,近年在反对派煽暴纵暴下,不少人以所谓“公民抗命”为藉口,参与非法集结。《公安条例》下,非法集结相关罪行的最高判刑为五年。不过,大部分被判定与非法集结相关的罪名成立的案件,不少都只判处短期监禁、罚款或社会服务令。

  翻查近年相关案件,2016年,梁颂恒、游蕙祯冲入立法会会议室一案,法院认为案中被告暴力生事,而且有多名保安受伤,但判刑只是监禁四星期。

  2016年,社民连吴文远及香港众志冲击中联办,亦仅监禁14日、缓刑一年。

  2014年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冲击政府总部案,各被判80小时社会服务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三星期、缓刑一年。

  有市民认为,不少反对派中人均属“惯犯”,多次触犯《公安条例》相关罪行,而且有不少人否认控罪,但法院未能作出具阻吓性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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