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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美国勿为反对派胡说八道!

  中评社北京4月20日电/网评:美国勿为反对派胡说八道!

  来源:大公报 作者:文兆基

  包括黎智英、李柱铭在内的15名反对派人士,因于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三次游行中,涉嫌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其中5人另涉公告未经批准的游行,日前被警方拘捕。

  眼前马前卒被抓,幕后的境外势力自然按捺不住,立即蹦出来发声。以美国为例,其国务院及驻港领事馆均发表声明,谴责反对派人士被捕,又声称北京及其在香港的代表不断采取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的行动,包括未能保障香港的“透明度、法治及高度自治”云云。

  不讳言的说,美方的所谓“谴责”,不但显露其干预香港内部事务的意图,其指控更加是戾横折曲、生安白造!诚然,不论《中英联合声明》还是《基本法》,均强调港人享有和平集会及游行的权利,但是行使集会自由的同时,仍须尊重他人性命、财产,以及日常的行动自由。是故,为了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市民在组织及参与集会及游行之时,应该遵守政府为此而订立的相关法例。

  这条法例,便是现行的《公安条例》。根据法例第8条或第13A条的规定,任何人若想举办50人以上的集会或30人以上的游行,须事先通知警方。只有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或未获警方提出反对,该项集会或游行方可合法举行。

  与此同时,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便可根据《公安条例》第9条及第14条的规定,反对某项集会或游行的举行。若有人继续组织或参与该项已被警方提出反对的集会或游行,即属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触犯《公安条例》第17A条。

  事实上,这一条《公安条例》,是回归前已经存在的法例,当中的部分条款根据《基本法》第8、11及160条的规定予以保留;而当中的不反对通知制度,则是在回归后所作的修订,可见现行法例及其修订,既符合《基本法》,亦符合《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

  至于“损害高度自治”的指控,更是十分无稽!反对派有人违反法例,警方作为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14条设立的维持社会治安单位,自然有权予以拘捕;律政司根据《基本法》第63条的规定负责刑事诉讼工作,亦自然有权提出起诉。整个拘捕行动都是由特区政府的执法机关负责,跟所谓的“北京及其在香港的代表”,究竟又有何关系?

  更重要的是,这批反对派人士虽已被捕,但是仍须交由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第85条独立进行审判。他们既可聘请律师,公众亦可进行旁听,最终是否罪成,则由法官视乎证据是否充分而裁定。另一方面,他们即使被判罪成,亦可提出上诉,香港法院甚至拥有案件的终审权。所谓“不透明”、“违反法治”、“违反高度自治”的指控,究竟从何谈起?

  总括而言,今次反对派多人被捕,纯粹是因为他们涉嫌触犯现行法例。他们如是像过去一样,依足法例规定举行游行的话,他们便不可能被捕。由此可见,美国国务院以反对派多人被捕为由,谎称香港的高度自治受损、违反《中英联合声明》,纯属是胡说八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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