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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获减刑至12个月

  中评社香港7月20日电/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20日在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获减刑,刑期由监禁20个月减至12个月,诉讼费由原审时的约500万港元减至100万港元。

  曾荫权于2017年2月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被判监禁20个月,曾荫权对定罪、刑期及诉讼费提出上诉。香港高等法院于2017年4月获准曾荫权以10万港元保释上诉。2018年7月20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曾荫权定罪上诉,但曾荫权的刑期及诉讼费上诉成功。

  2015年10月,曾荫权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指他担任行政长官期间,处理3项有关雄涛广播牌照申请时,未及时申报和披露有关个人利益事项。2016年10月,他被加控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关于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陪审团裁定其中一项罪名成立。至于“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由于陪审团未能达至有效裁决,控方决定暂不将案件申请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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